2022/04/07
【從里長加薪談地方自治改革!】
立法院朝野聯手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由每月4.5萬元提高為新台幣5萬元(從人民的角度來看可能會認為就是變相加薪);每人一年新增6萬元,一屆四年就增加了24萬元。預計一年全國將增加4億6566萬元。這其實是選舉年朝野二大黨聯手綁樁的策略。
㈠【村里非地方自治體,適合公職選舉嗎?】
其實村里並非地方自治體,全世界先進各國不是地方自治法人,是沒有公職選舉的。以日本為例,其最基層地方自治體是市町村(相當於台灣的鄉鎮市),有公職人員選舉;市町村以下是「大字、小字」,就沒有公職人員選舉了。台灣的村里相當於日本的「大字、小字」,「大字、小字」在日本純粹祇是私法人性質的民間組織,並無公職選舉。
㈡【村里長起源於保甲連坐制】:
其實台灣的村里長制度是延續自日據時代的「保甲制度」的保正。其歷史緣由是,1899年5月8日拂曉,以陳秋菊為首的700名抗日人士,襲擊台北城及大稻埕。民政長官後藤新平邀集台灣仕紳及商人討論對策,當時辜顯榮獻策仿效清朝的「保甲制度」。總督兒玉源太郎採納,乃成立保甲總局,並任命辜顯榮為第一任保甲總局局長,同時以「防範土匪(日本將抗日份子稱為土匪)活動」為由頒布《保甲條例》。果然抗日份子很快被消滅。所以保正制原是日本為了統治台灣消滅抗日份子而設立的制度。
㈢【選舉的大樁腳】:
二戰結束後,國民黨以外來統治者的立場,將日據時代的保甲制度繼續延續。而地方自治選舉實施後,村里長選舉逐步淪為地方買票綁椿的大樁腳頭。
如果村里長要維持公職選舉,其實應該先要立法承認其作為地方自治法人的地位,而且要有自主的財源預算,也要有村里議會的制度,選出村里議會議員來監督。
目前村里不是法人,沒有固定的財源預算,沒有監督機制,卻是公職選舉,而且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如果賄選被捉到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度實在是非常重。村里長選舉賄選的刑度竟然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黑道幫派老大的刑責一樣高,這也是「世界奇蹟」。
㈣【村里長選舉凸顯六都廢鄉鎮市的荒謬】:
村里長選舉又加薪,其實也凸顯六都直轄市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改為官派區長的荒謬;也凸顯目前民進黨推動廢除13個縣共164個鄉鎮市地方自治,改為官派區長同樣的荒謬。
那有將面積較大人口較多資源較完整的鄉鎮市地方自治廢除,廢除鄉鎮市長及代表、代表會的選舉,改為官派;卻反而在小面積人口少不具經濟規模的村里,反而有公職選舉呢?民進黨所持的理由就是買票、賄選、黑金漂白,形成地方派系,而這些地方派系都是長期國民黨的樁腳,所以以反黑金消滅地方派系之名來推動。不過村里長選舉難到就不是買票綁樁嗎?而民進黨本身不也是派系林立嗎?
討論村里長是否應該選舉?那就更應該重視「鄉、鎮、市、區」是否應該恢復地方自治,及地方自治選舉。如果繼續村里長選舉,就更沒有道理廢止鄉鎮市地方自治選舉。而且應該儘速恢復六都的區地方自治選舉!
㈤【如何防止地方買票黑金?】
至於鄉鎮市選舉買票、黑金地方派系問題,台灣已經制定了全世界處罰最重的刑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賄選已有第99條、100條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為什麼這麼重的刑罰,卻仍然不能解決買票的問題呢?因為買票已經進化到精準買票,隱密性高,成為犯罪黑數不易抓。再加上同一時間全國同時舉辦多種選舉,候選人及椿腳、輔選人特別多,抓不勝抓;警檢調人力嚴重不足,祇能選擇性辦案;所以抓賄選基本上容易淪為執政統治者影響選舉結果的工具。
實要真正解決買票賄選的方法,就要從選舉的制度面改革。台灣應該學習歐陸國家,將目前選人的制度,改變為「選黨的制度」。如果鄉鎮市區級的地方選舉改為「全部依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候選人將不會有買票的動機,因為出錢買票也買不到屬於自己的票;這應該就可以徹底解決買票黑金的問題!
㈥【過度競爭的基層服務】:
村里長是否應該選舉?其實應該思考的是目前在基層服務人員有那些人?
1、村里幹事(正式的公務員)。
2、村里社區發展協會(法人)理監事、理事長。
3、選區的鄉鎮市民代表,可能有數人。
4、選區的議員們,可能也是數人。
在已經有上述四種人員同時在進行服務了(這些都是日據時代沒有的),還需要再選村里長嗎?我認為台灣的基層服務其實已經是過度競爭了,基本上應取消村里長選舉!
㈦【村里長選舉帶來的副作用】:
❶副作用之一:
就是村里基層的分派及分裂,尤其是鄉鎮地區因為村里長選舉導致惡性競爭分派分裂;同一個村里,許多村里公共事務無法合作推動。例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設立及營運,連廟宇祭祀、地方創生計劃,都很難合作。
❷副作用之二:
因精減村里數村里整併,導致許多具有歴史意義地名消失。
因為村里長選舉,有的縣市為了節省經費,推動減少村里數量,以精減村里長人數。而推動村里整併,結果導致許多具有歷史意義的村落地名,隨著村里整併而喪失歷史地名。
其實有鄉鎮市區地方自治選舉,就不需再選村里長了。既然不選村里長,就不必再刻意劃分「行政村里」;而應該尊重自然村。自然村則採取純粹的地方民間團體的組織方式。依民間團體組織及選舉方式產生,不必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㈧【賴清德推動村里整併,許多歷史地名喪失】:
自然聚落、自然村,是經過漫長的歲月衍生,其實地名本身就保留許多土地的歷史。
過去台南市在賴清德市長任內為推動村里精簡,減少里長數,結果把許多歷史古名被廢除。例如原佳里鎮的「營頂里」原是鄭成功來台灣的重要駐軍所在,結果為了整併,與隔鄰的「溪洲里」(代表在古曾文溪支流河道旁的浮覆地的村落)合併成為「溪營里」。結果兩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古村里地名完全消失,可能在未來完全被遺忘了。如果村里長公職選舉廢止了,村里成為純粹民間團體,自然會尊重自然村,就不會有這個錯誤的政策。
㈨【地方自治的改革路徑】:
提高村里長事務費,純粹是爲了選舉綁樁,缺乏地方自治制度的宏觀思維及改革的理念。台灣的地方自治體制,應該如何改革呢?我認為:
❶都縣應平權、地方維持二級政府。省轄市應提供誘因,鼓勵整併!
❷六都恢復鄉鎮市區地方自治;鄉鎮市區地方自治選舉制度,應改為全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採取委員會制;以徹底杜絕買票黑金政治。
❸改革過渡時期:六都區恢復地方自治,其第一屆的鄉鎮市區議會議員,由各該里長擔任,自第二屆開始則全部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從此以後就完全停止里長選舉。
㈩【北漂青年高房價少子化的解方在那裡?】
解決青年北漂,高房價、少子化是台灣當前最大的困局。除了相關抑制房地產炒作的對策,其實振興在地經濟,提供在地就業機會,減少青年北漂,也是重要對策。讓年輕人在地方有工作機會,恢復鄉鎮市區地方自治非常重要,尤其採取全政黨比例代表制,必然能夠吸引許多年輕人返鄉推動地方政治的改變運動!如果再配合營業稅、所得稅採取分稅制,青年在地方推動地方創生成功的機會將大大提高!
民進黨花錢綁樁不手軟,但卻無心解決「青年北漂」、「高房價」、「少子化」的困局!我在此提供真正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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