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5
3月21日,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協同承辦檢察官及三十多位員警,以妨害秘密及個資法,到台東市張靜律師事務所,及其女友黃小姐開設的「美容師美體沙龍店」搜索;而且被強制拘提到地檢署,並被聲請「羈押禁見」。幸好張律師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而被法院當庭釋放!
此一事件引發各界極大的震撼,尤其律師界對律師事務所被檢察官搜索,更是無法接受!一般質疑是不是因為張靜擔任彭文正的律師,對蔡英文總統論文門有極大的打擊力道,而被查水錶。
一、事件起源
事件原委是張靜律師幫助他的黃姓女朋友,依其專業開設美容美體沙龍店。後來有客戶控告店長按摩傷害罪;張靜律師擔任店長的辯護人,開庭時提供新光保全公司所裝設的監視器錄影帶作證據,以證明並無傷害。
3月21日檢察官來搜索時,張靜律師才知道告訴人根據該錄影帶證物,再控告他及其女友妨害祕密及違反個資法。
二、是否濫權搜索拘提?
一般違反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是輕罪,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告訴乃論。必須要告訴人正式提告,並負起初步的舉證責任。很少只根據告訴人的提告,就大動作由主任檢察官率同承辦檢察官及三十多位員警,而且搜索辯護人的律師事務所。
更何況提告的證物正是由被告的辯護律師所提供,對於此一證物存在之事實,被告張律師及黃小姐應該沒有爭議。所以大陣仗搜索是否需要,已可存疑!
其實有爭議者,應該指是否構成牴觸刑法315-1條之法律見解爭議。檢察官在尚未正式傳喚被告,並告知被告犯罪事實,及對犯罪事實是否有爭議之前,即大陣仗進行「震撼搜索」;而且當天才告知張律師及黃姓女友列為(妨害秘密及違反個資法)被告,然後隨案移送到警方;並強制拘提到檢方,而檢方甚至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聲請法院「羈押禁見」。
在此情況下,此一震撼搜索、強制拘提、「羈押禁見」,均讓人深有「殺鷄用牛刀」之感!
幸好法院提審裁定當庭釋放!
三、美容美體沙龍店裝設保全監視系統,是否構成刑法315-1、315-2妨害秘密罪?
本案涉及美容美體沙龍店為了「預防被指控是黑店、防盜、避免糾紛自保」,而委託保全公司裝置保全監視器及錄影系統,是否構成刑法315-1及315-2第一項之犯罪行為?
.(一)是否構成刑法315-1條?
依據刑法第 315-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美容美體沙龍店裝設保全監視器系統是否為「無故」?我認為「該店為避免被指控為涉及色情黑店、防盜、或避免糾紛自保存證」裝設保全監視器系統,三者均為合理正當的目的。檢察官指控此一行為構成刑法315-1條犯罪,恐怕與社會一般的認知有很大的距離。
如果檢察官認為此一行為已構成犯罪,豈不表示目前許多保全公司執行的此類業務通通涉及違法?就本案而言,是否新光保全公司也涉及違法?若然,那為什麼沒有一併偵辦保全公司呢?
而且,就告訴人指控店長按摩傷害此一糾紛而言,恰恰證明當初委託保全公司設監視器實有其必要性。否則店長恐很難提舉沒有傷害的證據。
至於監視器所拍的內容是否過當?例如能否拍到顧客全身裸露?合理的分界在哪裡?這是政府應該與相關業者進一步溝通界定之處,在此之前,不能輕易認定業者為「無故」。如果動不動就以刑責規範,這不啻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與法律構成要件明晰性的原則相違背。
.(二)是否構成刑法315-2條?
刑法第 315-2 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顯然本案張靜律師委託保全公司,裝設保全監視器錄影系統,並非「意圖營利」、「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之行為,而是為了「自保及防盜」,而且本案就是提供給法院作證據,證明並無按摩傷害之情事,所以並不構成刑法315-2條之犯罪行為。
四、搜索辯護律師事務所,引起律師界公憤
本案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承辦檢察官,大陣仗的帶領三十多位警員到案件的辯護律師事務所搜索,而且涉及的案件是告訴乃論三年以下的輕罪;所涉及的犯罪事實證物竟是辯護人提供給檢察官的證物,事實真相並無爭議。既未書面傳喚被告説明,即大陣仗搜索拘提,顯然是一個嚴重濫權之違法行為。台北市及台中市律師工會及律師界感同身受,所以聯合提出嚴重的抗議。
我們認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及法務部,應該對濫權違法侵害人權的檢察官予以調查,並追究其責任。
五、對論文門律師查水錶
針對張靜律師事務所採取此一「威嚇震震搜索」、「強制拘提」、「聲請羈押禁見」,均讓人聯想到是否因為張律師代理彭P追究蔡英文總統的論文門事件而被查水錶?
執政者利用國家機器對於反對派、反對黨或異議者予以追殺,是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最大的傷害。這一次俄羅斯總統普丁侵略烏克蘭,正是因為普丁長期以國家機鎮壓反對者、撲殺反對者,所以有勇氣講真話的人通通被消滅了,只剩下巴結講好聽的話的人,所以才會鑄下這一次歷史性的大錯誤!
六、台灣司法尚未真正獨立
張靜律師被檢察官查水錶乙事,其實突顯了台灣司法改革徹底失敗!
台灣目前法官及檢察官之任命依法官法第4條、第90條而行,均突顯總統可以透過司法院及法務部行政官僚體系,主導法官及檢察官的任命升遷及考績。而且審議委員會成員又以司法人員佔絕對多數,造成官官相護的內部封閉體系,無法反映社會的民意,公民社會也無法實質參與外部監督。由此可知,台灣的司法體制根本尚未真正獨立,仍然是執政者可操控的工具。
台灣的司法改革並沒有抓到司改的關鍵。如何建立真正的司法獨立,社會可以共同參與監督,其關鍵在於法官檢察官的任命制度。
七、成立超然多元獨立委員會任命司法官
要避免目前由總統透過司法院及法務部等司法官僚體制,來任命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影響司法獨立,其關鍵在於改革司法官的甄選任命制度。
應比照英、美、德、法等國的作法加以改革。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像我們這樣既有司法院又有法務部,疊床架屋,應該廢除司法院,把法務部改為司法部,並針對司法官的任命制度,成立一個超級多元獨立的任命委員會。
以法國為例,法國憲法第65條規定,最高司法會議依職掌分為法官體系會議及檢察官體系會議。法官體系會議,由最高法院首席院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五位法官、一位檢察官、一位中央行政法院指派的大法官、一位律師,以及六位非屬國會、司法界或行政部門的社會賢達人士。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員議長分別提名任命社會賢達人士兩名,但均需徵詢議會常議委員會之意見。
檢察官體系會議由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擔任主席,包括五位檢察官、一位法官、一位中央行政法院指派的大法官、一位律師,以及六位前項所指之社會賢達人士。
法官體系會議針對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權,針對最高法院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院長以及初審法院院長之任命提出建議。檢察官體系會議就是檢察官之任命表示意見。最高司法會議法官體系會議即為法官紀律委員會。
彭文正的律師張靜被查水錶,顯示台灣司法尚未獨立。民主改革進入深水區,司法改革是其中最大的關鍵。應該針對司法官的人事,比照先進國家司法民主化的精神,成立超然多元獨立、人民可以參與監督的獨立委員會來負責任命及升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