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3
《一千五百多人命,映照出小英政府疫災救助及醫療人權的落伍!》
一、一千五百多條生命的背後:
因為施打疫苗而死亡的人數,依據衛福部統計累計到8月31日有693人死亡(其中注射AZ者554人,默德納133人,高端6人)。而新冠疫情一年半多以來,台灣總共有836人染疫病逝。合計1529人死亡。一千五百多條生命的流逝,也代表一千五百多個家庭及其親屬朋友的愛。
二、衞福部的人道精神何在?
在過去一年半以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完全不考慮染疫死亡者救助問題,而直到今年6月17日新北市侯友宜率先提出對染疫死亡者發放慰問金新台幣十萬元。衞福部才在7月9日跟進公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發放要點」,宣布對染疫死亡者從7月15日發放10萬元慰問金,並溯自109年1月15日適用。
但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生物病原災害」為災害防救法所規定的災害;其主管機關為衞生福利部。而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新冠肺炎是「生物病原災害」,衞福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理應儘速制訂「生物病原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但自民國89年7月19日災害防救法制定迄今已經21年多,衞福部卻迄未制訂,顯然是嚴重失職,而且也缺乏人溺己溺的人道精神。
三、其他部會多已制訂,衞福部仍在睡覺!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內政部已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日制訂並發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而經濟部也在105年8月8日公布「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總類及標準」;105年12月6日公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0年8月8日公布「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0年10月24日公布「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7年9月25日發佈「礦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農委會早在80年8月31日即依據農發條例第60條第二項發布的「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 90年11月30日發佈「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1年6月14日發佈「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而衛福部在發生這麼重大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過去的登革病、腸病毒等「生物病原災害」,卻一直未制定「救助種類及標準」,真的是仍在睡覺。行政院長也是沒有盡責。立法院的監督也應該加油。
四、各類災害救助80萬元;為何新冠肺炎死者祇有10萬元?
根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106年7月31日所公布的「各類災害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一覧表」,因死亡救助標準為: 1、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發給每人20萬元。其中的中央政府權責機關就是衞生福利部,救助諮詢單一窗口也是衞福部。2、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死亡賑助:每人發給慰助金40萬元?以上兩者合計為新台幣80萬元。
而因新冠病毒染疫就是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所謂的「生物病原災害」,按道理應該要比照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106年7月31日所公布的「各類災害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一覧表」,救助金額應該是新台幣80萬元。為什麼在全民籠罩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隱影下,衞福部對於因疫死亡者,不依據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所公佈的標準80萬元,卻祇給新台幣10萬元的慰問金呢?
五、陸之駿及692位疫苗注射死亡者,能否得到賠償?
衞福部不祇是對於因新冠肺炎染疫死亡的836人遲至今年的7月15日以後才發放新台幣10萬元的慰問金。而對於施打疫苗導致死亡的693人,是否賠償?其態度更是顯得推委卸責。經常的説法就是死者年紀太大,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其目的無非就是要否定疫苗注射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所以雖然衛福部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四項制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並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表。但事實上等於變相要死者家屬負起因果關係的舉証責任,而舉証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而且死者家屬如果堅持追究責任要求賠償,則馬上面臨必需解剖檢驗死亡的原因。許多家屬通常不願意死者再受一次大體解剖,而形同放棄受害救濟。所以雖然有693人因注射疫苗而死亡,但真正進入受害救濟程序者可能是少之又少。到現在為止衛福部尚未公布有一個因注射新冠肺炎疫苗而得到受害救濟成功的案例。我們期待陸之駿案例是否能成為疫苗受害救濟成功的案例。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一種「產品保証責任險」的概念,不應由受害家屬負舉証責任: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其實是一個「疫苗產品責任險」的概念,而且基本上是一個由政府出面擔保的互助保險。而疫苗產品責任險,跟商品著作人的責任是相同,應該由提供疫苗者負起產品的保証責任。尤其是當疫苗注射後,被接種人的生命及健康受到侵害時,應該要由疫苗提供注射者負起擔當責任。亦即應該要由政府負起舉證責任,証明疫苗注射與受害人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並不是由受害者家屬來負舉証責任。
但衛福部在110年2月份修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時,不但沒有落實「政府擔保疫苗注射受害賠償的互助保險」的理念;反而增加了「政府規避疫苗責任」的二項新事由。1、「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2、「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該辦法第13條第1項一(二)(四)]。而被邱顯智立委批評為「將舉証責任轉嫁給弱勢的接種受害人」,而開醫療人權的倒車。
而相對地美國的疫苗注射受害人,則因為疫苗產品責任險舉証責任的轉嫁,卻可以更容易取得賠償。
七、新冠肺炎染疫死亡者不適用災害防救法救助制度;及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不適用疫苗保証責任險的概念,刻意規避政府責任。均反映出蔡英文政府的人道精神低落,及醫療人權理念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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