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村V.S地方創生V.S錢權下放》
滅村進行式,你的家鄉會消失嗎?
國發會表示在台灣共368個鄉鎮市區,其中有73個鄉鎮市區到2050年人口將鋭減三成以上,其中有34個鄉鎮市區將鋭減四成以上,四個將銳減五成以上。
國發會並宣示2019年為「地方創生」元年。不過全國社造界人士許多人懷疑這根本是「換湯不換藥」,祇是把社區總體營造改變為地方再生,換個名目而已。
而且以鄉鎮市區來看還不能真正體會滅村的真相,如果真正到鄉鎮市區下一級的村里應該更能體會。當村落進入零新生兒後,就開始進入滅村倒數;就算有少數新生兒出生後,也搬離原來村落及學校。所以應該優先考慮零新生兒的村落。
如何應對這樣的困局?其實最重要的是地方的產業振興,提供年輕人繼續留在故鄉就業的機會,所以在地産業活化、振興是最重要的課題。
目前在地産業活化、振興的瓶頸在那裡?卻從來沒有人討論此問題。沒有找出問題在那裡?又如何能振興在地的經濟?
台灣在制度上有那些是不利於振興在地經濟的?
一、其實振興在地經濟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亦即鄉鎮市層級及縣市層級政府。但可惜地方在經濟發展的權限,受制於中央很大。例如:
1、依據目前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法,企業有關稅收及所得稅全歸中央,地方政府努力招商,結果稅收全歸中央,地方分不到稅,地方政府努力招商也無法改善地方財政,非常不公平。這種不合理的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體制,造成:
(1)地方政府普遍財源不足,處處仰賴中央補助款,而不利於地方建設、投資。
(2)地方努力招商,稅收還是中央收走,無法改善地方財政,無法鼓勵地方招商。
改善之道就是將企業稅及所得稅採取分稅制,讓地方政府可以分到企業稅、所得稅,自然有誘因去推動振興在地經濟。
2、鄉鎮市層級是第一線推動在地經濟發展的推手,可惜鄉鎮市政府,毫無發展地方經濟的權限之資源。
例如鄉鎮市政府沒有核發建照、使照的權利,沒有核發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的權限。雖有都市計劃初審權,但沒有土地變更的初審權、及環評的初審權。沒有消防權。以上這些權利全部歸屬於縣市級政府。難怪鄉鎮市在地方經濟發展的角色,幾乎被跳過,甚至被認為是找麻煩的角色。
改革之道就是學習國外制度,讓第一線鄉鎮市區有更大的權限,也可以讓政府的效率大幅提升。
3、中央政府目前仍控制「都市計劃」、「土地編定變更」、「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徵收」的決定權,造成政府效率不彰。這些權力應該要完全下放到縣市(含直轄市)層級。至於土地徵收則應該由法院裁判。中央政府應該扮演法規制定者的角色。
如何讓第一線的鄉鎮市區政府有權有能,並能享有企業稅、所得稅分配,如此全國368個鄉鎮市區一定會全面性啟動「振興在地經濟」,而且許多人才也會下鄉去拚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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