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如何立?》
依據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必須在今年5月24日前完成「同志結合關係」保障的立法,否則即自動適用民法婚姻篇來保護。
但經過去年公投結果後,到底「同志結合關係」的保障,要以婚姻法或婚姻法以外的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法)來保障,的確已出現值得討論的空間。
根據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的用詞似乎有傾向於「同志婚姻是基本人權」,但是否一定要以婚姻法來保護,則未明文,但明文表示立法方式是立法機構的權限。
問題是有關「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關係」的公投案,不但通過中選會的審查,而且在公投結果也已經通過,所以根據公投結果似乎採取婚姻法的保障方式恐將抵觸公投結論。所以愛家公投團體主張必需採取過去的德國立法例「同性伴侶法」來立法,如此才符合公投結論。所以他們對於行政院擬在2月21日通過「同婚專法」,認為是不遵守公投結論。
但相對地同志團體則主張釋字第748號已經明確解釋「同志婚姻為基本人權,公投通過的立法原則已經抵觸釋字第748號的精神,所以採取同性伴侶法抵觸釋字第748號。
這 一項同婚專法的立法,恐怕將再度引爆「同志團體」與「護家盟團體」,更嚴重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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