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課稅、徵收土地應由法院裁判,不應由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





今天(12/19)晚上參加法稅改革聯盟在凱道所舉辦的1219人權紀念日,所發起的黃背心運動。
我提出一個在台灣比較新的行政救濟的概念。
目前行政機關要徵收人民的財產,都由行政機關自己作行政處分,人民不服再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其實人民跟政府的關係是一個對等的關係,政府要剝奪人民的財產,不能由行政機關自己球員兼裁判,自己決定徵收。徵收必需由公正的第三者法院來裁判,行政機關祇能扮演原告的角色。
過去刑事訴訟案,覊押票、搜索票、監聽票也都是由檢察官就可以決定,但因為檢察官濫權,經過各界抗議後,目前都已經修法改由法官決定。
同樣的道理,徵收人民財產過去行政權(球員兼裁判)自己決定就可以,但這是威權體制的遺緖,對人民是一種由上而下的統治關係,人民往往處於不利的地位,所以我認為應該由法院決定,而不應該再由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來作決定。
同樣的道理,課稅也是一種對人民財產的徵收,所以稅務機關不應該自己球兼裁判自己就可以開立税單,而應該由法院作裁判,稅務機關祗能扮演原吿的角色。
希望這一個新觀念能夠成為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的訴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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