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睡覺中的總統府

這是今年4/29敎育部卡管公文出爐後,我對敎育部公文所作的法律評論。敎育部經過八個月依然沒有補正錯誤,最後衹好投降認賠殺出! ——————————————— 《管案評論—結論正確,但理由不備爭議難息!》 經過了三個多月敎育部終於正式決定以「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而駁回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決定。 此一決定立即引起兩極化的反應,綠營及獨派團體支持,認為小英政府終於硬起來了;但藍營則群起反彈認為,認為政治介入公然侵犯大學自治。 而柯P則稱:「這(卡管)嚴重侵犯大學自主」「不知道哪個白癡決定了這個政策,應該檢討」 我個人對於敎育部決定的看法是: 雖然對「利益迴避」認定的事實及法理,在結論上是正確的;但 1、對於適用法規的爭議㸃卻沒有說明; 2、敎育部過去適用法規也跟台大遴選委員會採取相同的見解,敎育部本身過去的錯誤,沒有承認錯誤丶也沒有道歉,也沒有人負責。而且此次新的正確的利益迴避的法律觀點,新丶舊之間也必須説明淸楚。 由於欠缺對以上二個關鍵性問題的說明清楚,所以社會仍將陷入各説各話的對立情境,而無法針對爭議點形成更大的社會共識。 至於適用法規的爭論在那裡: 一丶是否祇有「候選人才能舉發」? 1、台大遴選委員會主張及依據: 台大幕僚人員及台大遴選委員會認為:在「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的情形下,衹有「校長候選人」才能舉發。而他們所依據的法規基礎是:敎育部所頒布「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以及敎育部要求台大修改的「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這二個法規都祇規定「其他校長候選人」才能舉發。 2、敎育部如何面對過去的意見? 但敎育部這次決定除了根本完全沒有回應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法律主張訴求外。也完全不説明為什麼不適用敎育部所頒布「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以及敎育部要求台大修改的「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敎育部也沒有說明,姚明德次長是台大的遴選委員,而且也背書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意見。過去敎育部的正式意見跟台大遴選委員會是相同的,就算是過去的見解有錯誤,敎育部要改變為新的見解,至少敎育部自己要先承認錯誤,不要把一切過失都推給台大才合理吧! 二丶究竟應該適用那一個法規? 在「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的情形下,是否祇有「校長候選人」才能舉發?抑或遴選委員會有主動調查之義務?或其他人均有舉發的權利?則涉及下列幾個法規解釋的優先性適用順序的法律。 1、敎育部所頒布「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 敎育部此一規定祇限於校長候選人才能提出。 但因為本項規範是為了公共利益保護,各大學是否可以有更嚴謹的保護規定?顯然居於大學自治原則,各大學可以有更高的保護規定。所以其他人也可以提出舉發,或遴選委員會可以主動調查,都是為了更好保護公共利益,應該優先尊重其規定。 2、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 台大此一自治法規並沒有限制候選人才能舉發,所以任何人的舉發遴選委員會都可以受理調查,而且遴選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查,作成結論。 台大此一自治要點規定顯然更有利於保護公共利益。因而應該優先於敎育部所頒布的辦法而適用。 3、「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 台大此一作業細則第九條原來跟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相同,並不限於候選人才能提出。但因為教育部高教司要求必需符合敎育部所頒布「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所以被迫修改。 問題是台大此一作業細則第九條,是依據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定的子法,子法不得抵觸母法。 所以在本案「遴選委員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應該優先適用母法,即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 三丶教育部究竟適用那一條法規?並沒有交待清楚! 這一次駁回台大遴選委員會決定,雖然結論回到依據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自治法規相同,但其前因卻是敎育部本身犯錯而強迫台大改「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 而且這一次駁回台大遴選委員會決定,竟連適用的法規是什麼?也沒有交代清楚!而且對現行的法規如何解釋?也沒有交代清楚!其實這已經涉及國家行政團隊的法治能力嚴重不足,無法給社會一個更圓滿的法治説服。 所以敎育部本次決定,雖然結論正確,但法規及理由不完備,敎育部本身所犯的錯誤,也沒道歉丶更正或自我檢討責任、追究責任,所以將難以服眾,而爭議擴大繼續延燒!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20181124蘇煥智辦公室新聞稿-蘇煥智坦然接受敗選 韓流效應將藍綠打回基本盤

對於這次參選台南市長選舉,得票率比我們預期差很多,是讓我們內心有很大的感觸,我們承認這次的敗選。我們事先也認知這次的挑戰難度非常高,成功率本來難度就很高。但是作為最後一任的台南縣長,也是縣市合併的推手之一,面對台南縣市變成直轄市,經過了八年,地方的邊緣化這麼嚴重,卻沒有人提出來檢討,並提出解決的方案。我們作為故鄉的子弟覺得有責任參選,給故鄉做一次選擇的機會;同時也把整個縣市合併後困局的改造方案,也徹底提出來,包括區自治的一些想法,本來就抱持著作為故鄉子弟,回饋報效鄉里,對故鄉盡到一個責任的心情參選。

過去我是在民進黨黨內初選,所以沒有給選民直接選擇的機會。這一次我們是直接面對選民,讓市民有一次選擇的機會。市民選擇了民進黨的黃偉哲,我們也尊重市民的選擇,也祝福黃偉哲。希望黃偉哲能夠把台南邊緣化、振興經濟的問題能夠好好的來解決。

另外司法應該對大創案追究到底,這是國家廉政的重要課題,也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希望小英政府能夠徹底嚴辦到底,才能給社會一個交代。

雖然我們失敗,但是非常感謝在最艱難的階段,還是有很多死忠的好朋友情義相挺不離不棄,讓我們能在這次選戰把我們改造故鄉的構想能夠徹底提出來,也算是留下重要的一些歷史文獻給大家去參考。在網路時代我們參選所提出的政策,可以給關心台南的市民好友留下基本的參考資料。

這次參選的挫敗,我們會勇於面對。我們對台南對故鄉對整個台灣的關心,仍然會一本初衷,繼續參與相關的活動。但是凡事成功不必在我,我們也希望將來有機會來幫助更多的年輕人,來關心台南、關心台灣。也希望能又有更多的有志之士,關心自己的故鄉、關心台灣。我們也會盡可能協助這些後輩、後進,讓台灣和故鄉台南更好。最後要再次感謝所有情義相挺的好朋友,在我們最艱難的時刻,不離不棄的來幫助我們,非常的感謝。

當然這次的選戰看起來,因為韓國瑜效應的外溢,把整個選戰氣氛重新打回藍綠對抗的基本盤。我相信很多認同我們的朋友,在最後做抉擇的時候,就回復到藍綠意識型態這樣的基本盤在考慮。韓國瑜的效應對我們中間理性路線壓縮,各自回到藍綠基本盤。這樣的選舉結果,我們也不得不回歸來看,的確有韓國瑜效應,把藍軍士氣重新激起、帶動起來,也讓綠軍重新凝聚回去,這是這次台灣大選的形勢演變的結果,所提出的觀察。
最後再一次感謝所有支持者,也祝福當選者,希望台南能夠更好,台灣能夠更好。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課稅、徵收土地應由法院裁判,不應由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





今天(12/19)晚上參加法稅改革聯盟在凱道所舉辦的1219人權紀念日,所發起的黃背心運動。
我提出一個在台灣比較新的行政救濟的概念。
目前行政機關要徵收人民的財產,都由行政機關自己作行政處分,人民不服再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其實人民跟政府的關係是一個對等的關係,政府要剝奪人民的財產,不能由行政機關自己球員兼裁判,自己決定徵收。徵收必需由公正的第三者法院來裁判,行政機關祇能扮演原告的角色。
過去刑事訴訟案,覊押票、搜索票、監聽票也都是由檢察官就可以決定,但因為檢察官濫權,經過各界抗議後,目前都已經修法改由法官決定。
同樣的道理,徵收人民財產過去行政權(球員兼裁判)自己決定就可以,但這是威權體制的遺緖,對人民是一種由上而下的統治關係,人民往往處於不利的地位,所以我認為應該由法院決定,而不應該再由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來作決定。
同樣的道理,課稅也是一種對人民財產的徵收,所以稅務機關不應該自己球兼裁判自己就可以開立税單,而應該由法院作裁判,稅務機關祗能扮演原吿的角色。
希望這一個新觀念能夠成為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的訴求之一。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反駁陳永和不實的指控

陳永和在本採訪中不實的指控,本人不得不提出反駁:

1、我反對龍崎掩埋場反了九年,沒有看到他在那裡。他竟然指控我是支持龍崎掩埋場。

2、龍崎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是陳唐山縣長時代中央政府的事業廢棄物計劃。可是在我當縣長(2001-2010)的任內可以說毫無進展。
陳永和不去了解,為什麼蘇煥智當縣長期間龍崎掩埋場的開發執照為什麼一直沒有動靜?
因為開發單位連送都不敢送,因為我的立場非常清楚:「必須龍崎鄉親同意」為優先前提,所以開發單位根本不敢送開發執照申請案到縣政府來。我的任內可以說是堅定的拒絕開發單位的計劃。

3、至於陳永和一直以「水土保持計劃許可」「栽贓」説蘇煥智同意龍崎掩埋場;這祗能説他是一個外行人,連「水土保持計劃」跟「垃圾掩埋場開發執照」的差別都分不清楚。「水土保持計劃」跟「垃圾掩埋場開發執照」根本就是二個完全不同的內容。
一般「水土保持計劃」在各縣市都是農業局長以下就決行了,因為數量實在太多了。有關我的任期內是否有通過水土保持計劃乙事,我印象中是絶無此事的。直到我卸任已經七年了,在這一年內才由朋友轉來黃煥彰敎授的臉書po文,才知道任期內最後二個月發生了這件事。究竟是否真有此一水保計劃核准事,其實我也很想了解!我猜測有可能是下面的文官部屬,利用我任期最後二個月處於跛腳的狀態下,擅自決行了。不過我也的確衷心想了解究竟是誰把那個公文決行的?
至於「垃圾掩埋場開發執照」則是環保局主辦,也才會送到一層決行。而龍崎掩埋場到現在都沒有送「垃圾掩埋場開發執照申請案」來。

4、陳永和不但不懂,而且也搞不清楚誰該負責,連對象都搞不清楚。他要阻止龍崎掩埋場除了找台南市長外,應該去找賴清德院長(前台南市長)要求他停止本案的開發。
因為龍崎掩埋場的籌設許可是中央政府經濟部及環保署核發的,根本沒有經過台南縣政府。(至少我的任內完全沒有同意過)。所以要終結此一計劃他必須要求中央政府停止此一計劃。
至於掩埋場的開發執照固然照道理應該由地方政府發給開發執照,但我在台南縣長九年任內已經完全盡到阻擋的責任了。

5、我從1993年到2009年以16年的時間反對東帝士七輕、燁隆大煉鋼廠(濱南工業區),16年來始終如一。這麼大的七輕、大煉鋼鐵廠案件都能堅持理想不被收買了,怎麼可能會為了一件小小的垃圾掩埋場而放水呢?
陳永和反對龍崎掩埋場的立場我當然是支持的;可是他連基本的道理是非都搞不清楚,還硬栽贓在「一個堅持反對9年的前縣長」身上,踩著前人的血來凸顯自己的理想,實在是一個莫名奇妙的人。
為了避免陳永和到處散播不實的謠言所以我不得不提出嚴正的反駁!

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小政府、社區自治—振興台灣經濟的根本

振興經濟無力是2018小英政府大敗的關鍵。可惜整個社會迄今沒有聚焦討論如何台灣振興經濟?
二年半前,小英政府一上任也是聚焦振興經濟,然而二年七個月下來証明完全失敗。看起來現在已經完全束手無策了!

其實用人固然是關鍵,但領導者的基本「治國理念混亂不清」才是根本問題。

一個政府如果「尊重民力、善用民力、活化民力」,經濟自然會活絡。目前的政府管太多不該管的事,導致民間活力受到太多不合理的限制。

政府的治理理念應該要有「權力自我節制」,朝向「小政府」方式來經營。

就算是要做「社會福利」或「環境清潔」也應該朝向交由「社區自治」的方式來處理,社區是一個地域性的民間團體,不是政府的機關。社區人管理社區公共事務正是民主的核心價值;不應該全部由政府「集稅集權」採取官辦的模式。

例如:如果政府把社區的環境衛生清理維護及垃圾清運,全部由社區自治,政府把隨水收費的錢全部交給社區自己來負責管理,鄉鎮市還有需要設立清潔隊嗎?

而且社區可能還可以因而增加垃圾資源化回收系統,不但垃圾量可以更大幅減少,還可以降低處理成本,累積社區的自主財源。並且通過社區自己對社區環境的清理維護,可以很快建立社區的里鄰互動合作關係,建立社區共同體的感情。

同樣的道理,如果「托嬰中心」、托幼、托老、長照,也都能由社區自治,政府祇需要把經費交給社區自治來「設立、營運、管理」,社區自然可以發揮其社會福利照顧的功能。這不是人類最早社會的「社區共同體互助合作」的最核心的模式嗎?

台灣沈溺在「大政府」的謎思,人民事事都「仰賴政府」,缺乏責任感。政府責任太多權力太大,民選首長管不了那麼多,反而造成「科員政治」,不但政府管不好,而人民也沒有培養出公共事務人人有責的公民意識(責任感)。這是典型的威權體制的遺緖。

振興台灣經濟,全民必須先建立「小政府」的觀念,政府不要管太多,能夠社區做的就交還給「社區自治」。政府應該優先檢討各行各業的限制是否合理?是否必要?「管的愈少的政府才是聰明的政府」!我們現在的政府是:「不該管的,管太多!該管的,沒有管,或管不好!」

救台灣必須從「小政府、社區主義」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