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死了二名員警後,應如何防範疲勞駕駛?】

———違規導致疲勞駕駛的交通公司負責人應課予刑責。

一場高速公路上執勤,竟導致二位員警及被攔查車主喪生,我們在此向三位死者致上無限的哀悼!也思考著,政府應該做什麼才能防範於未然?

本案肇事貨車司機因為連續工作22天,導致疲勞開車打瞌睡是肇事原因。這是繼去年蝶戀花翻車事件導致33人死亡後,再度因疲勞駕駛而導致車禍死亡事故。

疲勞駕駛目前已經疲勞駕駛打瞌睡自動提醒的設備,政府應該考慮對於職業大客車丶大貨車這種容易超時駕駛,而且一旦車禍會有嚴重公共危險者,均應該考慮強制裝置。

職業駕駛的超長工時,或違規造成司機疲勞駕駛,僱主公司除了違規處罰外,也應該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以本件車禍為例肇事公司為景山交通集團,其旗下有20多家運輸丶貨運公司。該公司集團過去也有多次被桃園市勞檢處開罰紀錄。

但交通公司為了逃避車禍肇事責任通常採取如下策略:
1、以人頭戶成立多家公司,並借人頭戶擔任公司負責人,借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之規定,而規避公司賠償責任。而人頭戶沒有資產,所以也規避公司實際負責人的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
2、交通公司擅長作公關,對於影響交通事故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最關鍵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相關鑑定委員均有經常性應酬交陪,導致鑑定結果的公正性不足,往往偏向交通公司或減輕交通公司的責任。
3、再加上交通公司均有保險,並交由保險公司專業處理,保險公司寧可打官司拖時間,而受害家屬往往在親人車禍往生已經非常痛苦下,又沒有資力負擔訴訟,更不願意長期陷入傷心煎熬,所以往往被迫接受和解。

本案除了令人遺憾惋惜外,為了徹底減少疲勞駕駛衍生公共危險,我建議:
一丶應該將交通公司違反勞動法導致疲勞駕駛的處罰,從單純的行政處罰提升為對交通公司負責人的違法責任為刑事責任,如此才能督促交通公司遵守法律,避免造成疲勞駕駛肇禍。
二丶疲勞駕駛目前已經疲勞駕駛打瞌睡自動提醒的設備,應該立法強制職業大客車丶大貨車均應該裝置此一設備,以降低公共危險。
三丶對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這一個準司法機關,應該加強其成員的超級獨立性規範,並禁止成員與交通公司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不當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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