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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鄉部落格
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敎育部應該採取同一標準】
教育部在處理管中閔跟對待葉俊榮部長的方式,應該採取相同的標準,不宜採取差別待遇,否則將難以服眾。
至於教育部98年12月2日台陸字第0980203497號函規定:所謂的「硏究敎學人員」交流,僅限於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而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敎職或研究職務事宜」。此一規定與敎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敎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是否相互衝突?
無論管中閔或葉部長,對此敎育部均有詳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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