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台大校長遴選案之我見】


今天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拒絕處理校長遴選案問題,這是可以預期的,因為校務會議縱有意見也不具備法律基礎,頂多構成政治壓力。

但同時也看的出台大敎授其實也是一堆鄉愿。而台大法律學院在此一攸關台大聲譽的關鍵時刻,可惜也沒有發揮法律人應有的正義感,把法律價值闡明清楚。台大校長遴選案,遴選委員蔡明興對於管中閔是否構成「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的利益迴避原則之適用?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關於此一問題敎育部前後的確有犯一些錯誤。因為利益迴避是公益保護的必要程序,任何人都有舉發的權利,而遴選委員會也有主動調查的權利及義務。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其實已經定的很清楚。

而居於大學自治原則,此一規定是可以比敎育部所頒布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祇有候選人才能舉發」更嚴格。所以敎育部要求台大修改「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限縮到祇有候選人才能舉發」,敎育部此一作為是有錯誤,應該要正式承認錯誤。

敎育部應該鄭重釐清「公司老闆(類似蔡明興角色)遴選公司的獨立董事(類似管中閔的角色)為大學校長」是否構成利益迴避原則?這是一個通案的案例類型。解鈴還是繫鈴人,敎育部有不可逃避的責任。


參考資料:
台大會議釐清管中閔資格 關鍵提案經表決擱置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049506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273
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專區
http://event.ntu.edu.tw/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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