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釋字748號的進步性、矛盾性、衝突性


一丶歷史性的解釋:
大法官釋字748號宣告:民法親屬篇第二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此一歷史性的宣告,贊成者認為是台灣人權的一大步。但反對者則宣稱大法官侵犯立法權,破壞傳統倫理價值,並要求本案要全民公投。而使本案的後續發展值得各界關注。
的確「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性結合關係」(以下簡稱同性結合關係),目前法界通説與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相同,認為並不適用婚姻法之關係,而導致同性結合關係缺乏如異性戀婚姻制度的保障。
二丶「同性結合關係」應受法律保障,社會有一定共識:
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13認為同性結合關係「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丶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丶能力丶意願丶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所以的確需要法律保障。
然而目前社會(包括反對同婚者)也的確多數同情同性結合關係缺乏法律之保障,而有很多委屈及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合宜的對待,而傾向應該予以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同性結合關係的確是一個需要立法予以保護的社會行為事實。
儘管對於同志婚姻社會有高度分岐,但對於「同性結合關係」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就此點而言社會的確有較高度的共識。
三丶違憲?或立法疏漏?或新興權利問題?
同性結合關係目前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而這究竟是民法婚姻法違憲問題?抑或是民法法制上的漏洞問題?抑或是一項新興的法價值保護問題呢?的確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一)婚姻制度源自於自然法及宗教丶風俗習慣的制約,不是一般法律:
1、婚姻制度是自然法,是先於國家而存在的習慣法:
這次同志婚姻合法化議題為何各界關注,其實乃因為婚姻法不同於一般的法律。
婚姻乃是先於國家存在的自然法的特質,源自人類社會的起源丶形成丶發展,涉及人與人及人與家庭及家庭成員的基本人倫關係,所以是一個自然衍生的制度,也涉及每個社會的宗教丶風俗丶習慣的制約。所以對於婚姻制度的重新定義,衝撃特別大。
由於婚姻起源於自然異性的兩性相吸及衍生的生殖及子女繁衍養育,及家族的延續保護的權義關係。
雖然歷經時代的變遷,但婚姻的核心內涵仍然是男女結合及子女生養育及家庭之保護。
2、同性結合缺乏子女繁衍可能性:
至於同性戀雖然也是伴隨著人類的發展而一直存在著,但一直不被納入婚姻保護,其核心因素在於:不存在「子女繁衍」的可能性,所有一直沒有被納入婚姻制度保護來考慮。這也是同性戀者在過去歷史上的無奈及悲情。
3、違憲?或新興權利議題 ?如何因應?
至於二次戰後,因為教育普及丶經濟發展丶個人主義抬頭,傳統大家庭快速解構為核心小家庭,連核心家庭都祇剩下子女敎養機能,而很快的成為空巢家庭。個人主義發展成為歷史空前的現象,加上二次戰後的和平及科技發達,經濟繁榮,地球人口稠密,繁衍後代的需求下降,導致同性平權運動蓬勃發展,同性戀群體要求受到平權對侍,基本上是一個時代新的社會現象所產生的新的法秩序的要求。在這個新的時空背景下,將「同性結合關係」提升為應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的確是台灣人權發展的一大步。
問題是如何保護?是改變婚姻的定義,直接賦予「婚姻自由權」?抑或純粹中性的賦予新的「同性結合自由權」?並賦予比照婚姻法可受保護的範圍(有關婚姻法中婚生子女部分應予排除,收養部分也需要重新檢討)。
亦即「同性結合關係」之法律保障,是民法婚姻章違憲問題?抑或是立法疏漏?或是新興權利事項問題?如上所述,同性結合關係本質上新興的權利保護標的問題,所以的確是自然法與新興同志結合權的社會價值衝突的拉扯問題。
可惜大法官會議沒有深入討論此一課題,就作出了邏輯矛盾的違憲論。
(二)大法官違憲論的邏輯矛盾:
了解婚姻的歷史沿革,我們就了解婚姻本來就是「一男一女結合共同生活,並含有繁衍後代期待的親密性丶排他性,永久共同生活結合關係」,在此一定義下,才有所謂憲法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權」及憲法第七條保障的「平等權」。
1、 而大法官會議本號解釋也承認「同性結合關係」並非現行婚姻法保障的範圍,當然就不在婚姻自由權的範疇,也當然沒有平等權違反的問題。
2、大法官並未宣告「同性結合關係」應納入「婚姻關係」,又如何宣告違反「婚姻自由權」呢?
大法官雖然宣告「同性結合關係」應該受保障,但並未直接宣告「同性結合關係」應該納入「婚姻關係」。如果要宣告違反憲法22條婚姻自由權及憲法第七條平等權,那祇有大法官會議直接改變婚姻的定義,直接宣告「同性結合關係」應適用婚姻關係,才會涉及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權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問題。可是大法官會議卻並沒有作出這樣的宣告,並承認這是立法權的範圍。
既然大法官會議未直接宣告「同性結合關係」納入「婚姻關係」,則解釋文所謂違反「婚姻自由權」顯然是一種跳躍式的邏輯矛盾,而相同的「婚姻平等權」也一樣是「跳躍式」的「邏輯矛盾」。
(三)「同性結合關係」如何保障?是立法權範疇:
解釋理由書17提到:「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丶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丶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得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於立法形成之範圍。」
1、同性結合自由權?或婚姻自由權?
從解釋理由書顯然大法官會議對於「同性結合關係」應受法律保障,顯然大法官創設一項新的權利「同性結合權」(但大法官會議並未明言),並將同性結合權列為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疇,但如何保障?屬於立法權。
問題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雖明列「同性結合關係」應該受憲法22條之保護,但卻未明列「同性結合自由權」但卻用「婚姻自由權」,其邏輯之矛盾已如上述。
四丶是否違反平等權問題?
「同志不能結婚」是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其核心問題仍然是所謂「婚姻的定義」及享有「如婚姻般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定義及範圍」?在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以同志不能結婚違反憲法22條婚姻自由權,也違反平等權。但另方面又表明:「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丶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丶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得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於立法形成之範圍」,前後邏輯一直自相矛盾。
因為婚姻的定義是立法範圍,同志能否結婚?祇是同志能否建立如婚姻般有法律保障的「同性結合關係」的一種選項。釋字第748號的核心概念,比較精準的應該是創設了「同性結合權」,而不是「婚姻權」。反而在本號解釋婚姻自由權是前後自相矛盾的。
因為「同性結合關係」如何保障?既然是立法權的範疇,而在國際比較制度上,也不是祇有「婚姻」的制度可以保障,德國的同性伴侶法也是一個可以參考的制度,所以其論述自相矛盾。
五丶國際比較制度:
至於如何以法律保障同性結合關係呢?
則從國際比較法制來看,無論是:
1、直接適用民法婚姻法,或
2、修改民法增列同性婚姻章,或
3、另訂同性婚姻法的專法,或者是
4、採取德國式的同性伴侶法(非婚姻法)的方案,都可以視為保障同性配偶權利義務的可行方案。
5、另外或採取「同性配偶法」亦非不可。
六丶如果未來立法通過「同性伴侶法」或「同性配偶法」是否違憲?
大法官會議釋字748號一方面一再宣示同性結合關係有「婚姻自由權」,一方面又宣示同性結合關係是立法權的範圍,又明示「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丶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丶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得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於立法形成之範圍」
所以的確留下了各説各話的空間,後續結果恐怕又是一場又一場的群眾運動對抗,以及可能面臨的2018年「同志婚姻法」vs.「同性伴侶法」的一場全民公投決戰!
[圖片來源:民報]
參考資料:
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時力肯定:盼今年完成修民法
http://www.peoplenews.tw/…/1f448740-c719-4a12-adb5-1041f2d8…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
[眾開講]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
https://join.gov.tw/…/…/411bf889-b52f-417b-8acf-31830d93e9bc
同性伴侶法制研究計畫
https://civilpartnership2016.wordpress.com/
[伴侶盟]婚姻平權 vs. 同性伴侶法
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subject-speciallaw
下一代幸福聯盟發動公投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同性婚姻應交付公投
https://taiwanfamily.com/102393
反同團體發動公投 須先達到9.3萬人連署提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525/1125948/

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爭取2020世界蘭展,台南還來得及嗎?

一位非常關心2020世界蘭展的蘭藝界朋友,問我2020世界蘭展,台南市是否還能夠爭取,還有機會嗎?

「問題一」:請問2020世界蘭展地點已成定案嗎?還有可能可以更改或爭取嗎?
答:從2004年亞太蘭展的經驗,並非不可能爭取到台南市臺灣蘭花生技園區來舉辦。甚至於這次,條件更好,因為台灣蘭花生技園區已經卓然有成。
所以那要看台南市政府的意願及是否有決心爭取,如果市府有決心,展場問題、會議中心問題仍然來得及處理!
改善展覽場、會議中心的錢,可以在前瞻計劃內或目前中央的年度預算內爭取,錢應該不是問題!其實還有三年的時間,有決心一定能夠克服!時間仍然綽綽有餘!
(註:台灣蘭花生技園區是2004年年初動工,而祇花了一年的時間,2005年的臺灣國際蘭花展就開始在此地舉行。所以三年的整建期間其實綽綽有餘。
另外目前蘭花生技園區的大型高眺展覽館,也是在一年內興建完成。)
「問題二」:聽說TOGA(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就是不想在台南,而找到台中。如果是這樣,那市長去爭取還有用嗎?
答:不是!
是台南市政府市長自己説沙崙車站的貿易展覽中心的展場趕不上,而自己放棄的!
TOGA是因為台南市府把展覽場所要放在沙崙高鐵站未來新蓋的的展覽中心,但市府已經明確表示該展覽中心趕不及2020世界蘭展前完成!
所以市府要改以南紡世貿展覽中心來舉行,但TOGA及世界蘭花會議及展覽執行委員會均認為南紡世貿展覽中心場館太小了!
所以TOGA不得以才在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的協調下向台中市政府提案。
其實如果台南市府有決心爭取到台南市舉辦,其實可以從整建台灣蘭花生技園區展覧館,以挑高型大型溫室的架構來蓋,時間上應該來得及!
而且旅館問題及會議中心問題方面,其實蘭花生技園區本來就有一旅館用地,正等待招商中,如果儘快招商,也可以強化國際會議中心的規劃,應該也可以提供足量的住宿與會議空間!所以市府的決心是關鍵!
「問題三」:這樣的預算是要多少呢?會不會覺得只有一次展,花這個錢是不是值得呢?有沒有可能高鐵展館可以趕得出來呢?
答:其實台灣迄今缺乏一個大型農業主題的展覽館。這涉及政府對農業産業的態度,政府如果看衰農業,就會不積極,這幾年臺灣農業產值逐年衰退中,這在全世界是很不正常的現象。如果政府有心重視農業,目前全球農業生物科技澎渤發展,而且智慧型農業設施進步快速,臺灣政府祇要推動農業人口結構調整,讓老農離農退休,引進青年農民,農業必然能夠快速發展。
擴大整建的蘭花展覧中心,正好位在台灣中南部農業帶的中心位置,未來可以成為臺灣的各項農業主題的展覽中心。所以不會祇成為一次性的展覽館,而是台灣未來農業升級的櫉窗,所以是一舉數得,對帶動未來臺灣新農業的基礎建設!
[圖片來源:22nd World Orchid Conference]
參考資料:
22nd World Orchid Conference
http://www.woc22.com/
2005 台灣國際蘭展及機場蘭花展示效益之探討 [黃惠琳]
http://book.tndais.gov.tw/RBulletin/47-6.pdf
社團法人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TOGA)
http://www.toga.org.tw/

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2017/05/13】直轄市是否實施“區自治”座談會

就是【2017/05/13】!
直轄市是否實施“區自治”座談會

六都體制實施迄今六年多,影響深遠,問題也很多,需要重新檢討,並作必要的改革。
活動日期: 2017-05-13(週六) 08:30 ~ 12:50
活動地點: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台大校友會館3樓B會議室)
協辦單位: 台灣北北新巢協會
本座談會邀請多名地方制度權威學者專家與談,
歡迎有興趣的朋友,線上報名以及活動細節,
請點選以下連結,座位有限!
活動網址:
https://goo.gl/BL82C6
屆時也會在蘇煥智(Huan-Chih Su)的粉絲專頁安排現場直播,提供大家獻上參與。
參考資料:
直轄市是否實施區自治及自治選舉?----從日本都府地方體制看臺灣。
http://www.ade0720.tw/2015/03/blog-post.html
[PDF]「縣升格直轄市,原鄉鎮市是否自治?
----比較日本地方體制,檢討台灣! 」
https://goo.gl/lNNVxJ
升級成直轄市真的比較好?台灣真正該做的是解決「一國兩制」的不平等
https://buzzorange.com/20…/…/02/why-tw-so-many-municipality/
【區長是否應開放機要任命?】


影片紀錄:





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2020世界蘭展地點,行政院應該重新思考!

  世界蘭花會議及蘭展是一個國際組織的每三年一次世界性會議展覽活動。而臺灣國際蘭花展是台灣自己主辦的一個國際性會議展覽,兩者的位階及重要性顯然大不相同。

  我在縣長任內分別在2005、2008親自到法國及美國佛羅里達州去爭取,賴市長在2011也曾到新加坡去爭取,但一直沒有結果,一直到2014在南非,才爭取到臺灣來舉辦。2014當時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以下簡稱蘭協,TOGA)提出的申請展覽城市是以台北市。(據了解是農委會要求蘭協提出的,也是世界蘭展官方對於台南場地一些不足之處的憂慮。)

  但蘭協後來向台北市政府請求相關主辦城市事宜,市府覺得台北市本身沒有蘭花產業,而且市府還有負擔不小的自籌款,所以意願並不高。這正如同2004年亞太蘭花展,雖然申請時的主辦城市也是以台北市名義申請,當時彰化縣也有意願,但最後經過台南縣力爭,以亞太蘭展是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配套計劃,所以農委會及中央政府最後還是拍板亞太蘭展在台南縣來主辦。結果開啟了台灣蘭花生技園區及後續的臺灣國際蘭花展,以及往後每年百億台幣的外銷產值。

  這次世界蘭花展是經過前後四次10年的爭取,才能夠落在臺灣,真的非常不容易,而臺灣蘭花生技園區作為全球最大的蘭花產業聚落,已經名聞世界各國,應該是要當仁不讓的爭取才對。

  至於世界蘭花會議、展覽組織主席等所擔心的一些展場會議空間問題,正是台南市政府如果有心爭取,應該借此機會「大大提升展場及會議空間的水平」,以提升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下一階段的競爭力。

  2009年本人思考即將離開台南縣長職務,對於臺灣蘭花生技園區未來的發展定位,以及臺灣蘭花未來長遠的競爭力,由於畢竟蘭花生技園區是承載著臺灣蘭花整體產業的使命,而不是祇是台南市的地方性產業,而是關係到整個臺灣蘭花的國際競爭力,所以當時提出了「世界蘭花產業運籌中心」的構想。
內容包括:
1、希望「農委會能夠考慮接管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可能性」。
這是因為擔心後續的台南縣政府,可能不關心蘭花產業整體競爭力問題。農委會接管後,才比較願意來作下列投資。
2、希望農委會的「蘭花的研究中心及品種保存管理中心」能夠設立於此。
3、成立一個常態性的「商業品種花」的貿易交易中心,作為常態性的接單中心,以協助蘭花小農的國際貿易行銷。
4、希望集合蘭界人才及優秀的景觀規劃師,重新檢討規劃建立一個優質的蘭花公園,以超越新加坡現有的蘭花公園。
5、檢討過去展覧場地的缺失,希望重新整建既有展覽場,提升展覽場的規模及水平,使展覽場不是祇有每年一次的國際蘭花展,而能成為台灣各項農業相關主題的展覽館。(這是我們認為農業是台灣未來非常重要的可發展項目,而且臺灣迄今缺乏一個夠規模的農業展覽館,所以提升蘭花生技園區的展覽館,成為台灣最重要的農業展覽中心,不但位居全國農業區的區位適中,而且發展腹地也大。)
6、配合以上計劃,應將蘭花生技園區的旅館用地早日招商開發,以解決國際賓客住宿、會議的問題。

  如果以上我所提出的世界蘭花運籌中心的構想,能夠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重視,2020的世界蘭展在臺灣蘭花生技園區舉辦的事情,根本就是水道渠成了。
可惜2009年的世界蘭花運籌中心的構想,隨著我離開縣長職務,而早已被大家忘光光了!

  祇是好不容易臺灣的蘭花才能在國際上站穩一個重要的競爭地位,但國際競爭是非常殘酷的,荷蘭在世界蘭花界快速崛起,而中國也是急起直追,所以台灣要有危機意識,才能繼續保持競爭優勢。

  台南市政府從2014年底就已經知道蘭協已經爭取到世界蘭展,迄今已經二年多,距離2020年也還有三年多,而且蘭協的幹部南部佔大多數,也都囑意希望能夠在台灣蘭花生技園區來主辦;但市府卻沒有積極爭取預算改善現有展館會場的意願。尤其目前正值全國各縣市積極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劃8824億元」的關鍵時刻,也沒有看到台南市政府提出台灣蘭花生技園區展覽館、會議中心、蘭花公園、旅館用地,提升擴大改善,以滿足世界蘭展需求的任何作為。所以説台南市政府不積極也是事實。

  尤其自2016年臺灣國際蘭花展,台南市政府堅持將承辦權由蘭協(TOGA)手上搶走,改由市府主辦,不惜與蘭協決裂;2017年市府原本堅決要將展覽,移到仁德南紡展覽中心,後來經過大家站出來抗議,才臨時改弦易轍,回到臺灣蘭花生技園區來舉辦。所以市府不重視「臺灣蘭花生技園區」及蘭花產業競爭環境提升,也不足為奇!

  而這一次4月13日行政院會參與決定的行政院秘書長(也是前台南市秘書長)及台南市政府代表,早在4月13日均已知悉此一決定,卻未見反對聲音,顯然市府已經同意行政院的結論!

  2020的世界蘭展與臺灣國際蘭花生技園區結合,應該是臺灣蘭花產業國際化的再一次盛大的宣示;也是宣示台灣蘭花產業往上再提升的政策性宣示。
如果2020世界蘭展在台中,對台中市雖有正面效益,但不是台灣蘭花產業的最大效益。

  世界著名的政府管理策略大師麥克•波特所提出的「產業聚落效益與國際競爭力」關係理論,証明產業聚落效應對國家産業競爭力非常重要,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院應該要重新思考」,2020的世界蘭展仍應以「促進台灣蘭花產業的群聚效益」及「提升國際競爭力」為關鍵思考。

  所以將「2020世界蘭展,與台灣國際蘭花生技園區」相結合,就是國際行銷與園區相結合,這才是阿扁總統時代核准「臺灣蘭花生技園區」及「臺灣國際蘭展」的核心精髓所在。

  希望行政院能從產業國際競爭力的累積與分散的角度,重新考慮2020世界蘭展的決策!

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活動報名】「直轄市是否實施區自治」座談會 ⟪2017年5月13日(星期六)⟫

活動介紹

  2009年的五都升格與2014年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是台灣地方自治上的一次重大變革。但由於主管機關在直轄市升格過程中配套不足,以及對於國際比較制度的研究不足,導致不少直轄市出現偏遠地區邊緣化、市政府權力過度集中與地方發展停滯等後遺症。但是如果恢復過去的地方自治選舉,不少論者都有擔心過往派系政治與黑金政治可能捲土重來的疑慮。 
  本次座談會準備聚焦於「直轄市是否實施區自治」議題,除了邀請來自新北市、台中市、桃園縣、台南市與高雄市的地方人士討論直轄市升格後的諸多現象之外,並且試圖提出「直轄市新區自治」的改革方案,除了從地方實務經驗之外,並且從法國、德國、英國及日本等國際案例說明地方自治改革與地方良善治理之關係,以及透過法理與國際案例說明直轄市如果實施區自治之後,地方型政黨的必要與可行性。
  本次座談會希望透過邀請在地方自治有所研究的學者、專家,分享經驗,共同研討,以喚起各界對台灣地方整體政經事務的關心。




本次座談會議程表


時間:2017年5月13日(星期六)09:00-13: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時間
內容
與會嘉賓
08:30-09:00
來賓報到
09:00
宣布會議開始
09:00-09:10
主持人致詞
致詞人:蘇煥智律師
09:10-10:00
舉行第一場論壇
「六都實施後地方治理問題之探討」
主持人:趙永茂教授
與談人:
許主峯教授、李長晏教授、廖西仁鄉長、郭瑞坤教授
10:00-10:40
舉行第二場論壇
「是否實行直轄市區自治?實施區自治面臨的挑戰?」
發表人:蘇煥智律師
特約評論人:李長晏教授、趙永茂教授、王業立教授
10:40-11:00
休息
11:00-11:40
舉行第三場論壇
「從各國制度看地方選舉如何杜絕買票黑金」
主持人:施正鋒教授
發表人:邱秉瑜先生、簡赫琳教授、吳勁毅博士、王皓平博士
11:40-12:20
舉行第四場論壇
「從各國比較制度看台灣是否採取比例代表制及開放地方型政黨?」
主持人:王業立教授
發表人:賴中強律師、黃建龍博士、葉紘麟研究員
12:20-12:50
綜合討論
主持人:蘇煥智律師
12:50
散會






趙永茂教授
許主峯教授
李長晏教授
廖西仁鄉長
郭瑞坤教授
王業立教授
施正鋒教授
邱秉瑜先生
簡赫琳教授
吳勁毅博士
王皓平博士
賴中強律師
黃建龍博士
蘇煥智律師
葉紘麟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