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李永得被盤查,嘆回到戒嚴!

【李永得被警盤檢,嘆回到戒嚴】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昨晚與朋友出門買東西,結果遭遇五六個警察盤查一事,引發各方熱烈討論。

 首先堂堂連兩任的客委會主委,也算是內閣部長,竟然5、6個警察都不認識他,而且還要盤查他,要他拿出身份証,實在有夠漏氣!

究竟是警察認識長官能力或訓練不足,抑或內閣部長的社會能見度太低,的確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但如果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警察在公共場合看到行人,如果主觀上認為這個人有嫌疑,是否就可以進行盤查?

這的確是一個值得每一個公民認識的基本「人身自由人權」保障的「第一課」。

◎警察「主觀」認定,就可盤查嗎?◎
 根據憲法第八條,人民之身體自由應給予保障之外,公務機關拘禁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等都受到相當的限制。大法官釋憲五三五號解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需有「客觀合理的事實」才能盤查:◎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

  而第一點所謂「合理懷疑」並非指警察個人「主觀的合理懷疑」,而是一般理性的人會「合理懷疑」,也就是具有「客觀的合理懷疑」。至於第二、第三點所謂「有事實足認⋯」當然是指有「客觀的事實」。

 此次警方僅憑眼光斜瞄丶穿夾腳拖,即主觀認為李永得主委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未免太有姿意濫權的違法。

 而相對於對李永得主委盤查之嚴苛,警方在228當天在中正紀念堂對於二、三十名群眾遭遇中華統一促進黨人士圍毆受傷,對於現場的現行犯不但沒有現場逮捕,也沒有採取盤查,而縱容這些現行犯對民眾圍毆,可以說採取的態度有天壤之別。而警政署承諾二個禮拜提出228當天群眾被中華統促黨圍毆事件辦理的專案報告,公佈當天現場的指揮系統,卻迄今不了了之!

 警察執法的欺善怕惡的本質,可以從228當天公權力縱容暴力團體,但319晚上卻可以對內閣部長任意盤查,充分得到証明。而讓身為現任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者都驚覺回到戒嚴的氣氛,那一般人民的感受當然是更深了!

 從媒體公布的影片來看,基層員警仍然執著於警方「個人主觀的合理懷疑」的錯誤認知,這也顯示員警的「法治人權敎育」急需加強;警政署及警察學校、警大均應加強提升員警及學生之「法治人權敎育」訓練,如此才能真正避免未來員警的濫權盤查!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李永得
#警察職權行使法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參考資料:
無故被盤查 李永得:台北戒嚴了?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09699

嗯,今晚大家挺主委,還是挺警察?
https://www.facebook.com/m.ltn.tw/posts/1374275229324806

李永得遭警方攔查 現場狀況影片曝光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09800

警察職權行使法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ISO)
http://moex.com.tw/pdf/pe02551960502.pdf
臨檢、身分查證之要件: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卽將發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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