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全國合法自建戶反迫遷聯盟(請願補充理由書)
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濫用擴大內需,真能振興臺灣嗎?
濫用擴大內需,真能振興臺灣嗎?
行政院宣布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劃,預計八年內投資8800多億的前瞻基礎建設。其內容包括:1、綠能建設(243.15億元)2、數位建設(460.69億元)3、城鄉建設(1372億元)4、水環境建設(2507.73億元)5、軌道建設(4241.33億元)。這就是小英版的「擴大內需」計劃。
雖然掛著「前瞻」之名,但由於計劃沒有各界參與的空間,而且時間匆促,所以一經公佈後,社會各界負面評論非常多,不少人認為「前瞻」卻無「前瞻性」,而且缺乏效益評估,普遍認為對振興經濟幫助不大,反而擔心未來會成為壓垮國家財政的大負擔,看來能為蔡總統加多少分,恐怕已不無存疑!
一丶濫用凱恩斯理論,已成各國通病:
自從經濟學家凱恩斯提出政府投資可以促進經濟的理論,成為各國政府以擴大政府投資,作為振興經濟的策略。尤其在1930年代全球大蕭條時代,美國羅斯福總統新政就是以凱恩斯理論為基礎。二次戰後,更是成為世界各國競相使用的䇿略。由於政府投資在各項基礎建設,在早期基礎建設嚴重不足時,的確效益很大,但後來效益大幅減少,再加上政治不清明,基礎建設成為貪污洗錢丶圖利特定利益者的主要手段,例如在第三世界國家及中國,以及尚未有採購法制以前的台灣,都算是非常嚴重。所以各國濫用凱恩斯理論,其實隱藏著利益的問題。
臺灣社會已經經歷了好幾任總統及每位總統也有很多的行政院長,而每一位上任後都會提出他們的擴大建設計劃,結果效果如何?看來除了蔣經國十大建設計劃,及最近十多年前的八年800億的治水預算外,效益比較顯著外,其他的擴大內需,社會的有感度其實並不強。
這一次前瞻基本建設計劃,似乎也沒有累積過去幾任總統或院長的經驗,而有更讓人耳目一新的作法,仍然由中央政府主導地方政府提案的封閉性決策模式,缺乏開放性透明性,而且為了達到集中政治行銷的目的,絶大部分的新興計劃完全跳過「專業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審查」的程序,就直接由上而下宣佈了!
究竟這一次前瞻基本建設計劃還有那一些根本的缺失呢?
二丶缺乏開放政府公民參與的作法:
開放政府公民參與是現代政府非常重要的民主文化,尤其在網路行動通訊時代,人民的參與常常可以提供政府官員所不足的地方。所以從一個開放政府的角度來說,這一次小英政府應該開放由民間也參與此次「擴大公共建設」(前瞻基礎建設計劃)的提案,而且並進一步開放各界參與各項計劃的可行性及效益的評估。如此一定可以得到許多非常寶貴的提案及觀點。
但這一次祇由中央政府丶行政院及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就祇有行政部門內部的提案及決策,的確是公開度丶透明度丶參與度及各項專業評估均顯得嚴重不足。而且讓人非議有為2018綁樁的質疑,所以雖然為各地方建設,但到底能為小英政府加分多少,恐怕就見人見智了!
三丶缺乏專業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審查,投資效益受到質疑:
正常的行政院列管的重大建設案一定要有初步規劃案及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經國發會審查通過才能列案編預算。但這一次前瞻基礎建設計劃包含許多新興建設均尚未有可行性評估報告,抑或尚未經可行性評估報告審查通過,所以究竟是否具有投資效益尚未客觀專業評估前,即宣布通過,顯然是「先射箭後畫靶」,違背重大案件審理程序。未來就算各部會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並交給國發會審查,國發會的審查也祗是淪為橡皮圖章。
四丶國家有限資源,缺乏其他重要建設的效益及優先次序的比較分析:
目前國家財政困窘,而政府所做的重要計劃非常多,8800多億是非常龐大的預算,這些預算如果用在其他重要計劃上是否效益更高?
例如少子化問題嚴重,台灣已經是全世界出生率最低的國家,如何不解決恐將嚴重影響臺灣社會未來是否可持續性。少子化已經嚴重影響到臺灣各行各業,政府卻迄今沒有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也未提出相關具體的對策,而其中勉強有關係的就是社會住宅政策。而小英政府20萬戶的社會住宅的政策,總共將花多少錢?錢是否有著落?但此次前瞻基礎建設計劃卻完全沒有包括20萬戶的社會住宅政策。
此外長照政策也是目前小英的重大政策,但目前的長照2.0對於重度失能需要專人照顧,家庭負擔沈重(或負擔不起)的家庭卻並沒有任何減輕;尤其對於目前辭職在家照顧父母親的流沙中年,長照給付能夠減輕其負擔,可以說非常重要。政府應該儘速全面實施長照政策,讓更多子女可以安心在職場工作,這真的是一項非常重大的社會建設,但8800多億的前瞻基礎建設計劃,卻完全不包括此一重大的社會建設。
至於攸關經濟振興丶產業高值化丶提振就業的各項對策,也是當前社會各界一致認為應該優先推動的政策,其所需的各項政策及預算,政府理應廣徵各界意見,並作出決策,配合所需預算。可惜這些眾人皆曰急迫之事,勉強來說有關係祗有460億的數位建設,整體而言祇佔5%。
縱上所述,這一次8800多億的前瞻基礎建設計劃,在決策的作法缺乏開放政府公民參與的作法;也缺乏客觀專業的可行性評估及效益評估,違反重大建設計劃的核准程序。而且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其它重大政策也迫切需錢,政府應該總體評估優先次序。總之如果濫用「凱恩斯理論」,不作客觀專業的效益評估,想要振興台灣經濟,不但困難,而且還將會加速惡化臺灣財政困境。
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海景大廈鳥瞰左營軍港
拒絕討論是國家的危機
張藥房何時原地重建?
邱部長,請更正錯誤!
邱部長,請更正錯誤!
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天針對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盤查事件發表意見,他說:「我以局外的法律人來看,這次事件在法制面上沒有什麼問題,在執行面也沒有太大問題,而是技巧面的部分,值得警政署在教育訓練上將本案作為教材。」等於支持警方依法盤查的做法,打臉李永得。
邱太三這樣的答覆讓我震驚,也感到事態非常嚴重。儘管他跟我是台大法律系的同學關係,但因為他站在法務部長的高位,所發表的言論具有個案及通案的權威解釋效果;所以他的言論不但涉及李永得被警方盤查,警方是否合法?或濫權問題之判斷?也涉及往後一般人面對盤查的基本人權保障分際問題?
由於本人從年輕時代就是捍衛人權的法律人,也擔任過台權會副會長,對於老同學邱部長這種錯誤言論,深恐造成臺灣人權嚴重倒退,爰不得不提出嚴正的評論!
一丶法務部長是「局外法律人」嗎?
邱部長説他是以「局外的法律人」來看本案,其實是「錯誤的定位」。
因為法務部涉及的職掌,最重要的就是跟「人身自由權」密切相關的法律,警方是否涉及濫權盤查?濫權搜索?濫權覊押?全部都是由檢察官接手來判斷是否違法濫權之虞。檢察官就是法務部的權責範圍,所以法務部邱部長所謂的「局外的法律人」根本就是逃卸責任,也是顯然「自我定位錯誤」。
二丶人權第一課:
人身自由權是基本人權的基礎;當警察在看到任何一位行人,如果想盤查,是否就可以隨便找個理由來盤查嗎?這的確是作為一個現代公民,必須認識何為「基本人權」,如何來保障自己人身自由權的「第一課」。
三丶盤查的法制基礎及限制:
根據憲法第八條:「人民之身體自由應給予保障,除了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丶拘禁丶審問丶處罰,得拒絕之。」
而所謂「盤查」的性質接近「審問」,自應依法定程序。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丶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丶預備丶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藏匿之處所者。
五丶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丶行經指定公共場所丶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四丶警方究竟依那一條款?
邱太三説:「警察的確不是在任何公共場所都可以盤查,該場所必須經該管機關的長官的指定,而大部分被指定的地方都是發生過犯罪,或者有發生犯罪之虞,為了要防止犯罪,警方經過內部的程序做出指定,那就可以在該場所進行攔檢的工作,而台北車站應該是合理的需要警察執行攔檢勤務的場所。」
如果根據邱所指稱的,應該比較接近是指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丶路段及管制站者。」不過如果照邱太三的意見,好像祇要那個公共場所發生過犯罪,或有發生犯罪之虞,就可以隨意盤查進出的人,這個說法是否正確嗎?
五、究竟是第六款?或第一丶二丶三款呢?
在李永得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有六款,究竟是適用第六款,抑或第一款丶第二款丶第三款呢?
如果依第一款需有「合理懷疑」,而所謂「合理懷疑」並非指警察個人「主觀的合理懷疑」,而是一般理性的人會「合理懷疑」,也就是具有「客觀的合理懷疑」。至於第二款、第三款所謂「有事實足認⋯」當然是指有「客觀的事實」。
如果適用第六款卻不需要有「客觀合理的懷疑」或「客觀的事實」。所以如果適用第六款,豈不是第一丶二丶三丶四丶五款完全不必再適用,而成為多餘的條文了嗎?而立法者立法的理由及規定,豈非前後矛盾嗎?
所以顯然第六款有特別不同的構成要件情境,其第二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例如春安演習,是為了在過年前,全國性抓通緝犯,而在各個分局轄區重要通路設立管制站進行盤查。
而所謂的「防止犯罪或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並不是空泛的說法,而是指「有事實足以認定」「當下正有」「犯罪或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或是指「有事實足以認為」「當下可能發生之虞」;而並不能祇因「過去曾發生」即可以隨時成為「指定的公共場所」。
而且經「指定的公共場所丶路段丶管制站」針對進出的人進行盤查,也是一律盤查,而不是因人而異的盤查。因人而異的盤查,應該適用第1、2、3款才對,必須該人有「客觀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為」。
但以李永得被盤查案,應該是適用第一款才合理,所以必須有「客觀的事實」「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六丶 大法官535解釋:
又依據大法官釋憲五三五號解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亦即「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亦即僅憑警察主觀的認定是不足的,必須:
1、「有相當理由」
2、「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
3、「或即將發生危害」。
所以解釋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丶路段及管制站者」仍需符合,前3項條件。
七丶邱太三對李永得的二度傷害:
此次警方僅憑李永得「眼光斜瞄丶穿夾腳拖丶拿著手提袋」三者,即主觀認為李永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僅憑這三點顯然缺乏「客觀的合理性」,也未免太姿意濫權了。
而李永得受警察盤查要求時,並未刻意表露其身份,顯然並不是刻意耍官威;而是基於一般人,因人身自由權受侵害的本能反應。他在facebook的抱怨此事,應該也是一個「老記者」對警察侵犯人權此一不平公共事務的本能反應。
然而事件發生後,卻受到不少網友扭曲事實刻意説他耍官威,而遭到霸陵。可以說是啞吧吃黃蓮,有苦難言!
但沒想到昨天(3/22)邱部長不明究𥚃的意見,竟合法化警方當天對李永得的盤查行為,這無異是對李永得的二度傷害。
八丶侵害人權的盤查觀,應該更正:
邱太山的言論,不祇是傷害李永得,更嚴重的是合法化警方的盤查不需要「客觀」上的「合理懷疑」,祇需警方「主觀認為」即可。這種無限上綱擴大警方盤查權,將造成臺灣人權保障的倒退。如此言論竟然出自台大法律系出身的法務部長之口,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也令人非常的失望。
坦白講我認為台大法律系的敎授們,以及台大法律系的校友,以及臺灣的人權團體,大家都有義務站出來糾正邱部長「侵害人權的盤查觀」,並「要求他更正錯誤」,重新發表正確的盤查法律見解!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李永得被盤查,嘆回到戒嚴!
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台灣二次民主運動系列講座,本次前進中台灣開講!】
三月十七日(星期五)18:30 龍井場
地點:台中市龍井區遊園南路302號(鄉村甕缸雞台中店)
聯絡人:李順涼校長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建國路150巷6-1號(大營路與延平路交叉口)
聯絡人:李震華律師
地點:苗栗縣苗栗市嘉盛街185號(苗栗市五文昌廟)
聯絡人:徐進榮老師
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長照靠菸稅,不如全面實施長照保險】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是誰扼殺了台灣經濟?】 第五集「檢討外勞制度 長照2.0才會靈」
【是誰扼殺了台灣經濟? 】第五集「檢討外勞制度 長照2.0才會靈」 登場!
【長照2.0是什麼?小英新瓶裝舊酒? 】
長照2.0計畫將擴大既有照顧失能的對象,估計服務對象將增加至近74萬人,但卻排除了由家人照顧已聘用外勞的重症患者!而且人力資源嚴重不足,據統計,政府多年來訓練約10萬名照顧服務員,僅一成投入長照,全台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每年4000名畢業生,也只有4成3的比例會進入這行。
【人口老化又缺工 長照2.0怎麼辦!】
國發會推估150年總人口將減少24.2%、547萬人,其中幼年及青壯年減少一半,老年人增加1.6倍; 台灣從高齡化社會進入高齡社會花了25年,但只要短短7年,就會從高齡社會進入超高齡社會,進入超高齡社會的速度是日本的1.6倍、美國的2.8倍、英國的7.3倍;台灣長照2.0甚至管制投入長照者的資格、床數、價格,搞成「長照共產黨」?
【外籍看護工限制多 政府矯枉過正!】
新加坡外勞薪水交由自由市場決定,平均約300美金(約台幣近1萬元),雇主每月需另付約6214元勞工稅(繳入國庫),至於台灣外藉看護工,月薪則17000元起跳,雇主須提供食宿,同時不得從事照護以外工作,倒垃圾也會被罰,卻禁止引進家庭幫傭,而長照2.0對這些家有重症患者的家庭卻沒有任何補助,他們繳納的就業安定費還成為勞動部的小金庫!
【解救長照問題 鬆綁外勞政策】
台灣本、外勞薪資長期不脫鉤,除政府干預外,勞工團體不斷主張脫鉤違反人權,煽動輿論力阻;但在龐大的人力需求下,政府卻仍用巴氏量表等嚴苛規定限制聘僱外勞看護工、禁止家庭幫 ,台灣的長照政策真的會靈嗎?堵住了東南亞勞動力的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