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魏家的「台灣油杉」移植案的判刑及移植到適合的保護區的判決,正好凸顯了農委會對於「台灣珍貴稀有植物」制度的嚴重缺失!
可能很少人研究這個問題,但問題的確是需要弄清楚。
首先第一個問題:
究竟我們要保護的標的,是「台灣珍貴稀有植物的保護區」?或「台灣珍貴稀有植物」本身?如果保護的標的是保護區內的台灣油杉,則限於保護區內的台灣油杉的挖掘移植,才應受處罰!
二丶如果保護的標的,是「台灣珍貴稀有植物」本身,則必需釐清:1、「人工栽培繁殖者」是否在保護標的內?
2、在「私人的土地上自然長成者」,是否在保護的範圍內?
我認為保護台灣珍貴稀有植物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要「鼓勵人工栽培繁殖」,這在華盛頓公約是已經有一套合法化國際交易的模式。所以台灣目前完全不分是否人工栽培而一律處罰的作法,是開時代倒車,也是不利於保護「台灣珍貴稀有植物」的政策。
至於在私人土地長出的台灣油杉,由於植物的種子四處擴散,而在私人管領的土地上長出臺灣油杉,依民法土地物權篇之規定是土地所有人或管領人所有的財産,所以應該優先於文資法的適用。
「台灣珍貴稀有植物」的人工栽培繁殖,是可以成為台灣特有的精緻農業,對於形成台灣特有珍貴的綠化環境,及休閒農業丶休閒農場的發展,都是重要的契機。
頂新魏家其食安的商業道德固然不可取,但台灣油杉卻是台灣國寶,也攸關台灣珍貴稀有植物保護的真締。人工栽培是復育台灣油杉,綠美化臺灣的非常重要的方法,農委會不開放合法人工栽培臺灣油杉,是開時代保育的倒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