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
一丶打破台灣長照共產主義。
(一)、要求比照醫療法規定,200床以上才成立長照法人,200床(含)以下得為私人長照機構。
(二)私人長照機構可以自由轉讓及繼承。
(三)要求取消收費標準由政府核准之規定,而依市場供需來作決定。
(四)要求取消地方政府審查私人長照機構之預算及決算之規定。
二丶長照2.0應比照每月90小時居家照顧補助,直接補助重度失能者家庭每月12600元。
說明:
一丶為什麼叫「台灣長照共產主義」?
目前台灣的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照體制可以説是「長照共産主義」。為什麼我們稱呼它是長照共產主義呢?這是相對於自由經濟而言。是指政府對於長照體制限制不能營利,又訂了許多不合理丶逾越必要性,限制自由經濟的運作的管制體制。
台灣長照法規有太多不合理的限制,這些不合理的限制,使臺灣長照服務產業無法正常的發展,這就是所謂的台灣長照共產主義。
尤其台灣人口快速老化,2017年台灣65歲人口將超過14%,達高齡化社會;2025年超過20%,跨入超高齡化社會,所以長照需求迫切,所以需要更多民間的人力丶物力參與長照服務產業。這些不合理的限制,如果不乘此長照2.0及長期照顧服務法即將實施之際,徹底予以打破,將嚴重妨害台灣長照產業的正常發展。
二丶究竟有那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呢?
1、照顧重度失能者的「住宿型長照機構」,限制祗有財團法人丶社團法人才能經營,而一般的私人及公司在未來均不能再加入經營。(長照法22條)這就是根本的妨害經營自由權。
2、現有小型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限制49床以下),在長照法實施5年內必需轉型為法人,否則不能繼續營運。實質即是消滅現存一千多家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長照法第62條)
但在長照業者的抗爭下,目前行政院修正草案已經同意讓現存小型私人住宿型機構能夠維持現狀繼續經營。(見行政院修正草案22條丶62條)。
3、小型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到目前為止仍不能自由轉讓買賣(不能變更負責人,變更負責人需重新立案)丶不能繼承。
4、小型住宿型機構未接受補助丶不能募款,收費標準卻仍需經政府核准!要求取消政府對住宿型長照機構收費價格的管制,應開放由市場依服務丶設備品質,自由決定收費標準。
5、小型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目前限制最高祇能收49床。此一限制已使許多經營者,受限於不符規模經濟,經營非常辛苦!
6、部分縣市要求機構的年度預算及決算,需送地方政府審查的規定,這也是非常不合理。
三丶要求取消妨害長照產業不合理的限制:
(一)比「醫療法人」更嚴苛的「長照法人」制度:
醫療法規定200床以上才強制規定需成立醫療法人,200床以內可以維持私立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在專業技能及醫療設備及資金的要求,遠高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甚多,為什麼醫療機構規定200床以上才需成立醫療法人?而住宿型長照機構,目前的規定卻限制50床以上就必須成立財團法人;而未來卻需全部成立長照法人,此些規定均顯然比醫療法要嚴苛多了!而且法理上顯然更不合理。
(二)要求比照醫療法的標準,200床以內得為私人長照機構。200床以上才成立長照法人機構。
(三)私人長照機構可以自由轉讓及繼承。
(四)要求取消收費標準由政府核准之規定,而依市場供需來作決定。
(五)要求取消地方政府審查私人長照機構之預算及決算之規定。
四丶要求長照2.0應該比照居家服務的補助,直接補助重度失能者家庭每月12600元:
總計178億元的長照2.0的預算分配,完全忽視負擔最沈重的一般重度失能老人的照顧。
目前長照2.0對於一般重度失能「居家服務90小時」的補助200元/小時*90小時/月=18000元/月。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自負額10%;至於一般戶則自負額30%,亦即政府補助70%=12600元。
但每天祇有三個小時,對重度失能老人的照顧是用途不大的,因為其他21個小時仍然需要有專人照顧。不論是家屬辭掉工作回家照顧父母的流沙中年,或是聘僱外勞照顧,或是將失能者送到養護機構,這些重度失能者的家庭,才是負擔最沈重,最需要幫助的對象,但長照2.0卻完全沒有給予任何實質的幫助。
所以我們認為政府應該將長照2.0的資源直接補助給這些失能者的家庭。應比照居家服務相同的給付標準,直接給予重度失能者的家庭每月補助新台幣12600元,如此才公平,也才能照顧真正需要的人。
陳情人:
反長照共產主義行動聯盟
北區總召集人
吳第明(台北市社區銀髮族長期照顧發展協會理事長)
北區副總召集人
1.陳敬吾(桃園市長照協會榮譽理事長)
2.連火顧(新北市青年創業協會副理事長)
中區總召集人
楊靜薰(彰化縣長照協會理事長)
中區副總召集人
1.林國龍(嘉義縣長照協會理事長)
2.金紹文(彰化縣長照協會秘書長)
南區總召集人
吳明樹(高雄市長照協會理事長)
南區副總召集人
邱孟秋(台南市長照協會理事長)
秘書長:
李秋龍(台北市社區銀髮族服務協會監事)
總幹事:
潘政聰(桃園市長照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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