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臺灣油杉應否開放人工栽培?
國際蘭展遷離蘭花園區的後果會如何?
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台灣準備好了嗎?
台中鐵路高架化噪音如何防阻?
2016年10月28日 星期五
沙崙綠能科技城的產業幻像?!
這個計劃站在台南的立場當然要表示支持及歡迎;但如果深入綠能的產業邏輯,則這個計劃也令人擔心又是一個抓不到重點的「空包彈計劃」。
其中所謂吸引1.2兆元的投資,究竟是吸引來綠能科學城投資?抑制是在全國性的綠能投資呢?其實這應該是指全國到了2025年累積的綠能產業的投資。而不是「沙崙綠能科學城」吸引來的民間投資。從下標題來看,這個計劃就已經在誤導民眾了!
至於這些全國性的民間投資跟「沙崙綠能科學城」是否有必然的關係?我看主要是政府的綠能發電收購價格政策以及節能丶儲能政府的優惠政策,才是關鍵。而這才是目前政府應該大力著墨改善之處。
至於科學城的核心區包括「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佔地22公頃,投入105億元公共建設投資,五年內吸引1000名研發人力,由經濟部丶科技部共同開發。
我的看法是,目前從事綠能科技研究的單位,主要是工研院綠能所及散居各大學研究機構的綠色研究人才,這些人才目前沒有發揮很大的效益,主要是政府的綠能政策不友善,產業無從發揮,並非研發人才不足問題。所以是否有必要一定要成立此一實體的聯合研究中心?實有重新慎重評估之必要。
我認為先整合在一個虛擬的聯合研究中心,成立各項綠能的產官學研的硏發聯盟,可能比較實際。並且成立「綠能產業及物聯網系統整合的產業育成中心」,將現有研發能量及資源跟綠能產業建立一個合作平台,才是最切合實際的。至於未來是否要成立聯合研究中心,也許經過育成中心實際操作後,需求才會更明確。
至於台糖擬投資250億的安心住宅,以目前房屋供給過剩的情況下,台糖有必要投資這麼大的安心住宅嗎?何時才有投資的價值?(何時人員才會進駐?)多少量才是安全的投資量?
檢討這個計劃的產業邏輯,看來真的非常空洞不實在。
倒是比較實際的需求是台南高鐵站的「國際會展中心」,自從2002年我接任縣長時就一直跟扁政府爭取(原先是爭取到南科園區,後來配合高鐵計劃改到高鐵站),可惜扁政府一直不答應,希望這一項計劃可以在小英第一任期內能夠實現!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長期照顧服務法35條修正案及理由
長期照顧服務法35條修正案及理由:
原條文: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 ,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 更時亦同。
修正案: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 ,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第一項沒修正)
政府補助身心失能者的各項長照服務項目的給付標準,應參考地區所得丶物價指數丶服務品質及合理的各項服務成本等,訂定給付標準。
(原第二項刪除,增列第二項)
修正理由:
一、長照機構的收費標準,究竟是否需要政府核准?
其實如果不是公營長照機構,也不是公辦民營的長照機構,而是私人長照機構,其收費標準是否需要政府核准?
其實如果不是接受政府補助的個案,也非受政府的委託的個案,而完全是民間的契約行為,依市場經濟法則,政府實在沒有必要加以干預,而應該完全由民間依自由市場法則來決定,政府不應該介入收費標準的核定。
至於收費是否合理,可依一般消費者保護法予以保護。爰特將第二項長照收費核定權予以刪除!
二丶但政府何時有收費標準的介入權:
(一)公營的長照機構或是公辦民營的長照機構的收費標準。但此一情形,並不必另行規定。
(二)政府對身心失能者的長期照顧服務予以補助時,其補助係依該服務項目的收費的全部或一定比例來補助者。所以政府必須核定該項服務的收費標準。但往往政府限於財務壓力往往刻意壓低給付標準,導致需受長期照的失能者,流離失所,無法得到照顧,爰特增列其給付標準需反應合理的各項服務成本。
2016年10月19日 星期三
長照服務法22條修正條文及理由
原條文:
第 22 條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
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本法施行 之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修正條文內容: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丶第五款長照機構,其以私立長照機構經營,而床數達一百床以上者,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該私立長照機構收容已逾一百床以上者,不受前揭法人化之限制,仍得以私立繼續經營!
私立長照機構,除接任負責人需符合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外,得自由轉讓及繼承。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丶組織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修正理由:
一丶妨害經濟自由及長照服務業之發展: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照顧重度失能者的「住宿型長照機構」(目前的養護機構及護理之家),限制祗有財團法人丶社團法人(合稱長照法人機構)才能經營,而一般的私人及公司在未來均不能再加入經營。這就是根本妨害憲法第15條、第23條保障的人民經營自由權,也嚴重影響長照服務業之發展。
而且針對現有小型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私人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在長照法實施5年內必需轉型為法人,否則不能繼續營運。實質即是消滅現存一千多家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
但在長照業者的抗爭下,目前行政院提出22、62條修正草案,已經同意讓現存小型私人住宿型機構除了「遷移」丶「擴充」外,能夠維持現狀繼續經營。(見行政院所提出修正草案22條丶62條)。
但陳情人等仍然認為行政院修正草案仍然是嚴重妨害經濟自由,爰特提出修正案如后。
二丶比「醫療法人」更嚴苛的「長照法人」制度:
(一) 醫療法第16條以及衛福部前身衞生署衞署醫字第0950200989號函規定,200病床以上才強制規定需成立醫療法人(含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200床以內則仍可以維持私立醫療機構,免辦法人機構。
按醫療機構在專業技能及醫療設備及投資資金的要求,均遠高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甚多,所以就是否強制要求成法人的必要性,顯然專業技術及資金需求更高的醫療法人之需要性,遠大於長照法人必要性。
但為什麼專業技術資金需求較高的醫療機構規定200床以上才需成立醫療法人,而200床以下仍維持私人可以經營呢?而相反的專業技術資金需求較低的住宿型長照機構,以養護中心來説,目前的規定卻限制50床以上就必須成立財團法人,顯然是對長照業作不合理的限制。
(二)至於長照法原22條及行政院新草案要求未來新設的全部要成立長照法人,其限制比過去更嚴格,祇有法人化才能經營,對於未來私人經營予以「關門」,顯然也是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的必要性。
(三)至於目前護理之家(新法實施後列為住宿型長照機構),並不需要限制成立法人才能經營,所以有的私人護理之家所收容的人數超過二百床的所在多有。所以目前護理之家比醫療法還自由寛鬆。但行政院新草案實施之後,未來新設的,卻必需強制成立長照法人才能經營呢?
(四)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22條第一項規定,均顯然比醫療法更嚴苛,當然也比目前護理之家的規定更嚴格。所以顯然妨害憲法第15條之經濟自由權,也逾越憲法23條的必要性,也限制了長照服務產業之發展。
三、49床已不符經濟規模:
目前全國許多私人小型(49床以下)養䕶業者,也紛紛反應,49床以下的經營規模,已經不符經濟規模效益;而且為什麼養護中心型的長照機構,比醫院(200床以上)丶護理之家(沒有限制)要限制這麼多,祇能49床以下呢?一國參制,顯然是非常不合理!再加上目前消費意識提高,對於養護長照品質要求提高,而政府各項有關的法規標準提高,法規變動快速,造成許多成本暴增,所以有必要擴大經營規模,以符合規模經濟的效益。
四丶比照醫療法的標準,避免一國二制:
由於2017年台灣65歲人口將超過14%,達高齡化社會,2025年超過20%,長照需求迫切,所以需要更多民間的人力丶物力參與,所以要求比照醫療法的標準,200床以內得為私人長照機構。所以22條建議修正如下:
(一)採法人及私人機構雙軌並行:
建議維持目前法人及私人雙軌並存的制度,不要強制未來設立者一律採取法人化的制度。
(二)法人化的標準,從50床以上,提高到100床以上:
目前老人福利法限制50床以上就需設立財團法人,而醫療法則規定200床以上才成立醫療法人機構。法理上固然準用醫療法的標準較為合理,但考慮改革的衝擊及業者合理的生存規模,建議以100床作為法人化的標準。
(三)母法明定法人化的床數:
鑑于衛福部長期限制私人長照機構發展的政策態度及過去長期逾越合理性必要性的不合理管制作為,所以法人化的標準如果母法不明定而授權衞福部決定,勢必陷入保守不利甚至倒退的虞慮,爰於立法時,在法條上明定100床以上才成立長照法人機構。
五丶但住宿型的長照機構,其中私人設立的䕶理之家有的已超過100床以上,這些既已存在的私立䕶理之家,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尊重其繼續以私立方式經營,而不強迫改為法人。
六丶明定得自由轉讓繼承:
目前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到目前為止仍不能自由轉讓買賣,不能變更負責人,變更負責人需新的負責人重新立案;而且也不能繼承,需繼承人重新立案。這些規定也是限制私人長照機構業者的經營自由;而這些限制如果祇針對負責人的專業經營資格要求(如長照法24條負責人之資格),有其合理性;但超過此一部份,則已經是逾越其必要性,顯也有違反憲法第23條及第15條之規定。由於這是長照業者長期面臨的不合理的管制,爰於增列一項明定自由轉讓及繼承之規定。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南鐵地下化與台南府城的命運?
打破長照共產主義行動聯盟陳情書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台中鐵路高架化正式通車有感!
沙崙農場成為國家影城的基地有感!
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為何捨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而另設巷弄照護站呢?
2、是否長照1.0及2.0應該如何跟村里丶社區的「在地照顧」整合在一起。
結果林政委及衞福部負責官員,不但不知反省,反而直接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過去沒有力氣去整合」而直接否定之。
打破長照共産主義
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民選總統廿年回顧與展望----兼談台灣二次民主運動的任務及內涵
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台灣二次民主運動----地方政治改革篇
如何解決六都帶來的縣市不同等的問題?
1、五都升格配套不足,目前看來是「肥了都會區」,而「害了鄉村區」。
2、擴大治理範圍,除非因共同生活圈之必要,否則祇是增加疊床架屋多增加一級政府,行政效率反而更糟。
1、直轄市長可以參與行政院會、一般縣市長則不能:
直轄市可參加行政院會,向行政院長及中央各部會發言並當面建言或爭取資源,並提高其能見度!
解決之道:就是正式成立「中央與地方首長會議」,可以數月召開一次。
3、一級主管官員職等差二等的落差:
直轄市的市長、祕書長、副祕書長、一級主管的官職等,與一般縣市的相對職務的職等相差一至二職等。這是形式主義,而不探查各該職務的複雜度及事務的數量。這對於縣市政府徵募人才非常不利!
桃園縣升格直轄市後,估計公務人員需增加編制2000人,其中光是消防、警察就增加不少人,而增加的政風人員、主計、人事、祕書大員也有數百人。
目前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在事務權責分配上有一些落差,例如(1)、學校:高中、職及師範院校。(2)、醫院:市立醫院、及署立醫院。(3)、縣市道路。(4)、金融單位。(5)、車輛監理單位。
財源分配不公是造成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南北落差、城鄉落差的關鍵,目前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一般補助及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仍延續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兩套不同分配公式,我認為此一根本應予以打破。
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一般補助及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不要再區分直轄市及一般縣市,而完全依照相同的公式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