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聘的約聘僱人員是否適用勞退年資問題,的確是爭議不小!行政院這一個案例一開放,必然會發生援引比照的先例問題!
現在説祇適用本案件,而不會成為通案,恐怕是故意裝鴕鳥罷矣!
當然不能說行政院及勞委會處理錯誤,畢竟國道收費員的工作的確是一個持續性的工作,而不是一個定期性的工作,性質上來說,認定它為持續性的不定期僱用契約,其實並不為過!
但是有不少定期契約,的確在工作上「有期限性」及「特定任務性」,而非「不定期的繼續性」;
所以將來政府勢必要面臨,如何澄清一年一聘的各種類型化的議題?恐怕已經成為政府無法逃避的課題!
當然衝擊最大的的確是各級政府的約聘僱制度;接著可能就是派遣制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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