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違反災防法45條,挪用民間善款?》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民間捐助救災的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所以善款的使用是否合法?以是否「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為判斷基準。
台南市政府挪用民間善款16.3億元作為老舊校舍改建的費用,並一再宣稱「學校是災民」,這樣對嗎?
事實上學校是政府的機關,不是災民,學校校舍是政府所有的公用建築,不是災民的建築物。學校校舍如果因地震毀損或塌陷,而有重建之必要,本來就可以循地方及中央政府的災害準備金動用的制度,爭取經費來重建。所以台南市政府以善款作為學校校舍重建的經費,並不符合災害防救法第45條「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之規定,而是政府的「行政業務」事項,所以台南市政府挪用民間捐助善款作為校舍重建,顯然是違反災害防救法第45條之規定!
台南市政府另準備以善款約2.8億元向不想重建的災民,以每坪56.5萬元的高價購買其倒塌建築的土地持分,鼓勵這些人放棄重建家園。這種以善款購買災民土地之行為,是否符合善款使用之原則?
我們認為以善款購買災民之土地,也與「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符,因為政府購買災民之土地,是買賣對價行為,政府以善款為對價,使政府取得土地之財產,怎麼能夠算是「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呢?
所以台南市政府以民間捐助之善款購買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權,也是違反災害防救法第45條的「違法挪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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