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自用住宅是否應課房屋稅?---陳冲引起的波瀾?

前行政院長陳冲也擔任過財政部長,他批評課徵自用房屋稅違憲違法説,的確是有一些自打嘴巴的矛盾。
雖然83/12/23大法官釋字第369號解釋文已經作出解釋,並未宣布自用住宅課徵房屋稅構成違法違憲問題,但也宣告土地法147、187條與房屋稅條例有衝突,應該修改。
但目前土地法147、187條仍然存在,連前部長及前院長都無法正確解讀,的確有修法協調之必要!

依據土地法147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而土地法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所以陳冲的説法的確是有所本。

如果由土地法147、187條看來自用住宅似乎應該免課稅,這讓我回想1993年台南縣六甲珊瑚民主促進會在繼「抗繳水租運動」後,也曾經發起「自用住宅免稅抗繳運動」過,當時會長蔡醫師也曾經邀請我參加,想要在抗繳水租勝利的模式後,能否再複製一次;當時我評估茲事體大,因為不是祇有土地法的規定,其實房屋稅條例是單獨立法,而且房屋稅都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所以不是祇有對抗中央政府,反而地方政府直接受衝擊,所以評估後覺得沒有把握勝算,結果這個運動後來就不了了之。

現在看來土地法147、187條如果不修改,大法官369號解釋的説服力仍然是不足的。因為房屋税條例相對於土地法,究竟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關係?抑或是特別法砥觸基本法的關係?恐怕後者才是較合理的解釋!
而且房屋稅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要的財源,自用住宅如果採取免稅的制度,可能也必須限制每個人使用的最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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