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局昨天(1/26)以朝陽人壽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不足50%,而正式接管該公司。過去政府也曾經接管幾十家農會信用部及銀行金融機構。也曾經接管過國華人壽丶國寳人壽丶幸福人壽。各界很少討論接管的法律意義及是否合憲、合法理?我一直認為接管在法理上有許多值得質疑之處!
「接管」在性質上比徵收還嚴重!徵收有合理對價關係,而且也有上級的審查委員會的審核關係。但接管是由主管機關直接認定權利人的財產及債務淨值是負的,而直接宣告剝奪權利人的財產權。「接管」也比沒收還嚴重,沒收至少要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執行。但接管是將所有權人(股東們)的權利作廢(直接認定其淨值是負的),董事長丶董事丶監察人全部作廢,而一切財產及權利債務皆歸屬國家概括承受,由主管機關完全承接管理丶處分權。
而接管另一個問題是:政府為什麼要用納稅人的錢去承擔債務呢?過去政府接管國華人壽(淨值負579億元),賠了883.6億元;接管國寶人壽(淨值負252億元)丶幸福人壽(淨值負239億元),合計賠了303億元。
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錢,為什麼政府可以如此輕率地就賠1186.6億元呢?
接管的法源是保險法第149條第三項第1款:「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丶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0日內,為接管丶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未經過法院程序就沒收人民的財產,是否妥當?的確有值得討論之處!而政府直接跳下去承擔一家破產公司的債務,要全民去負擔保險公司保戶的損失,這個合理嗎?更是一個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