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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偽油案,雷聲大雨點小,政府公信力蕩然無存!原處罰4.6億元,最後卻祇罰780萬元;從「摻偽假冒」降為「標示不實」。再加上刑案,刑罰與行政罰一行為不兩罰原則,最後祇罰鍰新台幣780萬元。
刑罰及行政罰一行為不兩罰原則,的確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概刑罰針對行為人,而法人祇有罰金刑,而如果行政罰則採罰鍰,罰金與罰鍰應該從重的所罪金額之高者。至於自由刑本與罰鍰就不衝突,實不宜適用一行為不兩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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