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造成這種反陶汰的現象呢?原因是因為我國農藥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凡是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都算是農藥,照這個定義真的是"包山包海",恐怕(水丶陽光丶肥料)統統都算是。而且植物保護資材祇要宣稱「效能」,就會受到處罰(罰鍰),並且被羅織為「偽農藥」被判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所以這些有心推動無毒丶低毒的植物保護資材的業者,大部份都面臨羅織入罪的危險中。
在這個背景下,農委會動植物保護防疫局乃依據農藥管理法第9條"公吿不列管農藥",加速檢討如何將不列管農葯的問題,能夠得到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於是乃在6/10召開「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不列管農藥)管理規定及方式」的公聽會。因為攸關台灣無毒農業環境的建構,也攸關台灣安全食材的供應及台灣農業生技產業的發展,所以我也特別全程參與!並寫下這一篇文章!
一、將「不列管農藥」改為「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基本上今天大家都贊成!
農藥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農藥之製造丶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吿不列管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此即「公告不列管農藥」之法源。但此次公聽會為避免既是「農藥」,「又不列管」的矛盾;再加上有機農民反對「不列管農藥」的説法,農委會也從善如流改為「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
二、但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是否算農藥?是否可宣稱藥效?
不列管農藥算不算農藥?能不能為「農藥藥效之標示丶宣傳或廣告」?農藥管理法第3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丶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跨張之情事。」所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解釋是可以宣稱「藥效」,但不得有虛偽或跨張。
但既然可以宣稱「藥效」,則與農藥管理法第38條所稱:「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丶宣傳或廣告」又有不同,所以農委會今天的答案是肯定的,仍然算農藥的一種。
三、農委會也同意「限縮農藥的定義」:
1、農委會擬於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中明定將「食物」排除在農藥的定義中!
此點有點像加拿大丶歐盟丶美國的制度,但未納入是否可宣稱藥效?加拿大丶歐盟丶美國的制度尚不了解;但農委會防疫局認為未納入農藥者,就不能宣稱藥效!
2、而且也將在施行細則中明確定義需納管「具植物生長調節之功能項目範圍」(例如催芽、抑芽、著果)等!
3、施行細則中也將「農葯藥效」一詞予以明確定義列明(如具有防除病蟲害丶促進植物催芽丶抑芽等功能文字),以利業者遵守及避免爭議!
四丶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的審查程序是否簡化問題?
原來不列管農藥的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依100年1月19日函頒「不列管農藥之申請程序丶審核原則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規定」及101年2月16日函頒「不列管農藥安全性審核原則補充說明」。依據上述規定:
(一)申請程序:1、由政府機關主動提出,或2、由業者提出申請。
(二)審查程序:比照現行農藥登記辦理方式,1、初審:由農委會藥物毒物研究所。2、審查:農委會動植物檢疫防疫局「農藥技術諮議會」審核通過。3、預告。4、公告。
(三)審核原則:
1、應符合農藥管理法第五條定義,且具有基本之藥效。
2、安全性高(低毒性丶無環境危害丶免定殘留容許量)。
3、組成成分屬其他事業主管機關列管者,不得逾越現行規定。
(四)應檢附文件:
1、來源及製程說明。
2、特定有效物質及其他成分之組成及含量。
3、使用方法及範圍。
4、基礎理化性及物資安全資料。
5、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或相關証明文件(說明包含對人畜毒性丶環境影響丶及殘留風險)。
6、田間藥效測試或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文獻。
7、標示或仿單。
8、申請不列管理由說明文件。
9、其他指定文件資料。
10、申請不列管農藥範圍異動或刪除時,應提供理由說明文件,並針對說明內容提供佐証資料與文件。
(五)安全性審核原則補充說明:
安全性高(低毒性丶無環境危害丶免定殘留容許量),應"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新開發之合成化學物質。
2、天然原料"不具安全消費歷史",或"曾對人丶畜丶禽及水產動物發生毒性危害之事件"。
3、哺乳動物口服急性毒性試驗或文獻報告半數致死劑量(LD50)小於2000mg/Kg。
4、哺乳動物重複暴露(28天以上)試驗或文獻報告之無毒害劑量(NOAEL)小於500mg/Kg,或任一試驗劑量造成明顯神經毒性症狀丶生殖毒性、或發育毒性。
5、致變異性試驗或文獻報告之結果為陽性反應!
6、水生物生物累積試驗或文獻報告生物濃縮因子(BCF)大於100,或辛醇水分布係數之對數值(log KOW)大於2之物質(不含無機物)。
7、水生物急性毒性半數致死濃度(LC50)小於100mg/L之物質(不含無機物)。
(六)目前辦理情形:
1、政府提出8項,均已通過審查,其中辣椒液等6項在預告中。
2、民間提出29項,不受理者(不符農藥定義,或已登記)有7件,不通過者(需辦理農藥登記者)有14件;已經通過者(農藥諮詢會議通過)1件(大型褐藻之水萃液);目前審查中或保留者有7件。
(七)國際的比較制度:
對於不列管農藥的審核標準是否太嚴格?動植物檢疫防疫局舉了三個國家(加丶日丶美)及歐盟的立法例來作參考!但看起來研究的不夠徹底!
所以農委會決定11月下旬,將辦「低風險植物保護資材國際研討會」俾進一步瞭解其他國家作法。
(八)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審核標準之放寬:
這一點也非常重要:
1、放寬部分毒性規定,及有條件通過的除外規定。例如限制粒徑大小,或水生物毒性未符規定者,可同意用於其它非水域作物範圍。
2、防疫局「針對現行有機可用的病蟲害防治資材及國際間已評估完成,可免登記的品項,優先檢視評估後納入」這一點非常重要,值得後續督促!
3、簡報舉出四種案例:
例如:1、限制粒徑大小:矽藻土。2、限制印棟素含量:苦楝油。3、限制於非水域作物:例如:乳化葵花油(農試所)丶乳化大豆油丶苦茶粕、脂肪酸鉀鹽(皂鹽類)丶無患子(皂素)。
4、國際間已經完成評估者:
例如:次氯酸鈣丶二氧化氯丶次氯酸納丶碳酸氫鈉丶甲殼素等。
(九)公吿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之管理:
1、已經核准公告的「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不是祇有申請人有權利製造丶加工丶輸入丶販賣。其他人也都有權利製造、銷售。而且免農藥工廠丶農藥販賣業執照。
但一般農藥許可証的核准登記,卻是祇有申請人有權利製造或輸入!
2、但商品化上市前,仍然需申請「登錄」(非登記)產品。「登錄」其實仍是需要主管機關較簡單的查核,查核通過後才能正式登錄!
3、免登記的植物保護資材,仍有標示的義務,應該包括「組成分及其含量」丶「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及「注意事項」。
如果標示不符處行政罰鍰(2萬元到20萬元)。
五 我的建議:
(一)希望將美國對於「植物生長調節劑」的六項除外規定(植物營養素丶微量元素丶營養化學品丶植物接種劑丶土壤改良劑丶維生素-賀爾蒙園藝產品),能夠納入農藥的定義(將在施行細則中規定)中予以除外:
1、美國對農藥的定義:
(二)、對於已經公知無毒丶或低毒性的天然物的植物保護資材,應該比照漢藥的「固有成方」,納入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
農委會應該成立專案,將這些「已經公知無毒丶低毒的天然物植物保護資材」列為專案審核計劃,以擴大低毒丶無毒農業,可使用的植物保護資材!
如何破除目前錯誤的農藥管理法及制度,我們可以從比較法制來作參考比較!茲就以美國的農藥管理法制來作說明。
美國U.S. Code第七篇(Title 7)農業第六章(Chapter 6)殺蟲劑(Insecticides)及環境農藥(Environmental Pesticide)管制(Control)之第二分章(Subchaper II)環境農藥管制之第136條(Sec.136)定義之
(u) 農藥是指:
(1)任何物質或混合物用於預防丶消滅丶排斥丶或減輕任何害蟲;
(2)任何物質或混合物旨在用作為一種植物生長調節劑(a plant regulator)丶脫葉劑(defoliant)丶或乾燥劑(desiccant);及
(3)任何氮穩定劑(nitrogen stabilizer)。⋯⋯⋯
(v) 植物生長調節劑(Plant regulator):
植物生長調節劑是指任何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意在通過生理作用,用於加速或延緩生長或成熟的速度,或用於以其他方式改變植物的行為或其產物,但不應包括一些物質旨在作為植物營養素(plant nutrients),微量元素(trace elements),營養化學品(nutritional chemicals),植物接種劑(plant inoculants),和土壤改良劑(soil amendments)。此外,術語「植物生長調節劑」不應被要求包含任何那些營養素的混合物(nutrient mixtures),或土壤改良劑,例如通常稱為維生素-荷爾蒙園藝產品(vitamin-hormone horticultural products),用於改善(improvement)丶維護(maintenance)、生存(survival)丶健康和植物的繁殖,而且不是用來催毀害蟲(pest destruction),並在未稀䆁的濃縮包裝(undiluted packaged concentration)中是無毒(nontoxic)丶無害的(nonpoisonous)。
2、從美國農藥定義看,那些不適用農藥管制?
由上述美國農藥定義及管制,可知下列產品在美國並不以農藥來管制:
(1)、植物營養素(含營養素混合物)(2)、微量元素。(3)、營養化學品。(4)、植物接種劑。(5)、土壤改良劑。(6)、維生素-荷爾蒙園藝產品(在未稀釋的濃縮包裝中無毒丶無害的)
農委會應該成立專案,將這些「已經公知無毒丶低毒的天然物植物保護資材」列為專案審核計劃,以擴大低毒丶無毒農業,可使用的植物保護資材!
(三)對於目前涉案的已公知的無毒丶低毒的天然物植物保護資材,如苦楝油丶苦茶素,政府應該特別儘速矛以公告,以解決業者目前的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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