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都被認為是成品農藥」,如果按照這個定義祇要是「影響植物生理作用者」就算是農藥,則涵蓋範圍太廣了,例如水丶陽光丶肥料⋯等其實也都會影響植物的生理作用,應該算是「農藥」的一種。
二丶農資産業者動輒觸犯刑法,農藥管理法反成為無毒農業環境的阻礙:
由於如上所述,農藥的定義太廣。而一般人對農藥的概念?是停留在「毒殺害蟲。」的觀念,在台灣無論是一般民間或政府官員,仍停留在「殺蟲劑」的層次,而先入為主認為是有毒的,會毒害生物丶動物丶人體丶環境等刻板印象。而且農藥管理法定有很多刑責,如果未取得農藥許可証販賣的行為判刑很重。
但隨著植物生理學的研究進歩,許多在國外根本不納入農葯管理的植物營養素及各項對植物成長健康有益的農資產品,在台灣仍然用傳統的農藥管理法來規範,導致許多農資業者經常面臨刑責的威脅。
而農民本來可以用到無毒而有效的農資產品,卻不能使用,而被迫使用傅統有毒的農藥,對於建構台灣成為無毒的農業環境而言,現行農藥管理法及制度,的確反而構成阻礙!
三丶美國對農藥的定義:
如何破除目前錯誤的農藥管理法及制度,我們可以從比較法制來作參考比較!茲就以美國的農藥管理法制來作說明。
美國U.S. Code第七篇(Title 7)農業第六章(Chapter 6)殺蟲劑(Insecticides)及環境農藥(Environmental Pesticide)管制(Control)之第二分章(Subchaper II)環境農藥管制之第136條(Sec.136)定義之
(u) 農藥是指:
(1)任何物質或混合物用於預防丶消滅丶排斥丶或減輕任何害蟲;
(2)任何物質或混合物旨在用作為一種植物生長調節劑(a plant regulator)丶脫葉劑(defoliant)丶或乾燥劑(desiccant);及
(3)任何氮穩定劑(nitrogen stabilizer)。⋯⋯⋯
(v) 植物生長調節劑(Plant regulator):
植物生長調節劑是指任何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意在通過生理作用,用於加速或延緩生長或成熟的速度,或用於以其他方式改變植物的行為或其產物,但不應包括一些物質旨在作為植物營養素(plant nutrients),微量元素(trace elements),營養化學品(nutritional chemicals),植物接種劑(plant inoculants),和土壤改良劑(soil amendments)。此外,術語「植物生長調節劑」不應被要求包含任何那些營養素的混合物(nutrient mixtures),或土壤改良劑,例如通常稱為維生素-荷爾蒙園藝產品(vitamin-hormone horticultural products),用於改善(improvement)丶維護(maintenance)、生存(survival)丶健康和植物的繁殖,而且不是用來催毀害蟲(pest destruction),並在未稀䆁的濃縮包裝(undiluted packaged concentration)中是無毒(nontoxic)丶無害的(nonpoisonous)。
四丶從美國農藥定義看,那些不適用農藥管制?
由上述美國農藥定義及管制,可知下列產品在美國並不以農藥來管制:
1、植物營養素(含營養素混合物)。
2、微量元素。
3、營養化學品。
4、植物接種劑。
5、土壤改良劑。
6、維生素-荷爾蒙園藝產品。(在未稀釋的濃縮包裝中無毒丶無害的)
以上產品在美國不適用農藥管制,但在台灣卻仍被視為類似殺蟲劑之類,必須受農藥的管制,而且也必須負起刑責。
五丶給農委會的建議:
為了減少台灣農業「過度依賴傳統具有毒性的農藥」,而毒害台灣的土地,導致農產品的毒害殘留超標,嚴重影響國民健康。台灣的農藥管理法,應儘速仿效美國的規範,將不該列入農業管理法的上述六個項目,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對農藥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作限縮解釋,將該六個品項矛以排除,而免受農藥管理法的限制!如此將可對台灣的無毒農業環境有很大的幫助,對國民的健康也有幫助,對農業的升級,及農資公司的發展,均有很大的貢獻!對提升台灣精緻農業及農業競爭力,將會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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