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律師錄取名額每年都幾乎是上千人,造成流浪律師頗多,律師事務所經營困難。
其實為提升國家法治水平,政府部門也需要更多有完整法律訓練的律師,例如各地調解委員會專職人員及調解委員也宜由有律師資格者擔任。
各政府部門法務人員,必須具備律師資格。
檢察事務官丶法官助理均需具律師資格。政府更需成立立法部門,專職人力更需具備律師資格。
而且法律敎育與科技整合及公共政策整合的問題,是當代最大的課題之一,台灣的確比過去進步很多,但仍然必須更強化法律與這些專業介面的整合。
公務人員法制丶法務相關人員,更需與律師特考整合!如此才不會枉費錄取這麼多律師,而成為流浪律師。
不過這麼多律師,也有好處,現在從事公益辯護丶公益訴訟的律師也變多了;可惜的是「公益立法的律師團體」似乎還不多,也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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