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收養制度,在兒少福權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有一些很奇怪的規定,超乎大家的想像!
過去的收養制度,嬰兒的父母及收養方,可以透過收養契約,及聲請法院的認可,即可達到收養的目的!而法院扮演為小孩子的利益把關。
但現在卻無法由雙方約定,必須由出養嬰兒的父母,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來作媒合(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而所謂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業者」,是指經社會局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丶敎養機構。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出「出養評估報告」。如評估認定有出養必要性者,再進行收養人的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
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這個制度看起來就是在圖利經社會局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丶敎養機構」亦即「收出養媒合服務業者」。
因為嬰兒父母的權利幾乎被剝奪了,而且收養人也必須去巴結「收出養媒合服務業者」。
這樣的立法體制,其實就是「立法綁標」,創造一個新的行業「收出養媒合服務業者」,而圖利特定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並剝奪了收養雙方的契約自由權。
其實法院把關就夠了,法院可以委託專業社工師去作調查評估供法院參考即可矣!
台灣很奇怪,連一個「嬰兒收養制」都可以綁標成這麼奇怪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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