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亮票的規定可能抵觸地制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及刑法第132條「妨害國防以為秘密罪」,所以此一「黨的規定」可能已抵觸法律強制性規定問題!
一般選舉依選罷法第63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亮票,且依選罷法第105條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議長選舉,依地方制度法44條以「無記名投票」為之。而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此一規定,究竟是否犯罪?是否適用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刑責?目前一般認為並不適用選罷法第105條之規定;而地制法也並無處罰規定。所以議長選舉公開亮票是否觸犯刑法或選罷法,成為法律的灰色地帶!
一般選舉依選罷法第63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亮票,且依選罷法第105條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議長選舉,依地方制度法44條以「無記名投票」為之。而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此一規定,究竟是否犯罪?是否適用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刑責?目前一般認為並不適用選罷法第105條之規定;而地制法也並無處罰規定。所以議長選舉公開亮票是否觸犯刑法或選罷法,成為法律的灰色地帶!
過去法務部檢察單位為貫徹秘密投票丶「不記名投票」之規範,一向都以構成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予以起訴。
而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167號在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案,也判決有罪,最高法院96年另一件亮票案因同時涉及賄選,也判決亮票構成犯罪!而台南地檢署偵辦2010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也曾認定是構成犯罪,以緩起訴一年的處分!
但目前已經有好幾個高等法院的見解,判決無罪。最近的就是高雄市議會2010年議長選舉,蕭永達議員公開亮票被起訴案,一審判有罪,但二審於2014年10月被高院判決無罪確定。民進黨根據最近法院判決的見解,認為選議長公開亮票不構成刑法132條之罪責,並進一步要求黨籍議員必需遵守黨紀公開亮票給黨的監票員。
但目前已經有好幾個高等法院的見解,判決無罪。最近的就是高雄市議會2010年議長選舉,蕭永達議員公開亮票被起訴案,一審判有罪,但二審於2014年10月被高院判決無罪確定。民進黨根據最近法院判決的見解,認為選議長公開亮票不構成刑法132條之罪責,並進一步要求黨籍議員必需遵守黨紀公開亮票給黨的監票員。
但法務部長羅瑩雪卻不同意DPP的意見,仍然公開宣示檢方的立場,認為亮票是構成刑法第132條的犯罪。
所以以「未公開亮票為由」而開除黨籍,恐怕有涉及要求黨員從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行為的虞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