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2015年是推動直轄市區自治的關鍵時機

大選後,該是啟動「直轄市區自治運動」的時機了!
當然直轄市全面區自治,或僅限於舊縣區範圍,我個人兩者都可接受;本文僅論述舊縣區範圍,但就論理上而言全部區自治似乎理念較完整!
由於區自治涉及「地方制度法」的修正,修法是國會議員的職責,2016年初「國會議員改選」,而2015年7月以前應該會提名,2015年整年恐怕都是選舉活動。「區自治」這個主張的聲音要能被重視,就必須啟動「六都區自治促進會」的民間組織的籌組,才能發出聲音!如果這個主張被重視而能順利在2017年修法,最快也是2018年年底選舉,才能開始實施區自治選舉。
如果此次不推,則恐怕就祇有再等四年(亦即2020)後,而4年後如果順利成功,最快也要等2021年前完成修法,而在2022年年底選舉才能選區議員及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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