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賄選與選舉制度---從洪大姐及台南市議會跑票談起!

       廣大興案洪大姐(洪慈綪,選上屏東縣琉球鄉選區議員)涉賄選,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屏東地檢署一口氣提出了22人當選無效之訴。
       無論洪大姐的賄選,或目前全國矚目的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民進黨市議員至少五人涉及賣票跑票䅁,其實目前地方基層選舉可以說是:「賄選抓不勝抓」,而全國涉及買票及賣票可能超過三丶四百萬人以上,可以説幾近三成成年人涉及賄選。而各縣市議會議長丶副議長,及全國各鄉鎮代表會主席丶副主席的選舉,更是涉入更嚴重金錢綁樁及黑道圍樁丶固樁問題!
       就算好人投入選舉如洪大姐,也會有「人在江湖丶身不由己」的無奈,因為在目前選舉競爭情境中,討好選民與賄選往往是一線之隔,很容易被拖下水。並不是洪大姐的品德有多大的瑕疵問題,而是在競爭的選舉市場下,為求勝利不得不競相討好選民。而討好與賄選則往往是一線之隔!尤其是比較鄉村型丶人口較為老化的地區,人民賺錢不易丶就業困難的地區,買票仍然是非常有效的!
       賄選問題是個人道德的考驗外,也跟地區的知識丶文化丶經濟水平有密切相關。然而其中有一重要原因,其實是選舉制度設計的問題。有的選舉制度,容易造成各個候選人花大錢買票;有的制度則候選人比較不會有買票的誘因。所以賄選風氣其實跟選舉制度設計習習相關。但迄今為止,很少有人探討此一問題。我個人前後參選過6次全縣性的大選,對於地方選舉如何杜絕賄選丶黑金一向非常關心!
       目前臺灣的地方選舉制度,從縣市長丶縣市議員丶鄉鎮市長丶鄉鎮市民代表丶村里長,都是直接選個人,並没有選舉政黨的票。黨往往是個人的相關條件屬性之一而已。所以是個人與個人的競爭,投票直接投給個人,投票的結果直接受益者就是個人,並非政黨,所以政黨的利益相對較為間接!而買票效益可以直接及於個人,所以買票的誘因較大;而買票再加上黑道的威嚇,其投票效益更大,所以在基層政治選舉黑金結合成為標準模式。而買票是貪污的根源。
       如何杜絕買票賄選?不可否認的這幾年檢調單位抓賄選的確比較認真,也有一些成效;衹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檢調的努力也衹是使買票賄選者更低調更隱密更難抓,結果還是全台灣超過三百萬人在買票丶賣票,抓不勝抓!這就是為什麼我要提出,從選舉制度的改革來根本杜絕賄選問題!
       目前歐陸國家的地方選舉制度,則主要是採用政黨票全政黨票比例代表制,亦即是投政黨票,由政黨提出政黨提名的名單,選民衹投政黨票,而不直接投給個人,然後再依各政黨案得票比例來分配當選名單。這種制度的好處很多,至少:
1、個人將不會有買票動機:因為買票的受益者是政黨及政黨提名名單上的多數人,所以個人沒有買票的動機;至於政黨是否買票?我認為政黨直接買票的機率,我認為機率不大!而
2、政黨也比較不敢提名黑道的候選人:因為一旦提名有黑道背景的候選人,則政黨的聲望馬上受到嚴重社會的負面批評,政黨就完了。
3、可以大幅減少選舉經費負擔,避免政黨與財團有太大的掛勾。
各政黨依政黨票得票率分配的名額組成議會(或委員會),並採取內閣制,議員也可以兼任地方政府閣員,並以多數黨的第一席為地方政府的總理(也兼議會主席)。這樣的選舉制度,不但可以大幅降低競選經費,也可以根本上消除賄選的問題丶並杜絕黑道參選問題!實在是台灣應該學習的榜樣!
       我一直認為賄選問題不是一個單純歸冗於國民素養問題,而是一個制度設計問題!希望對歐陸地方選制有興趣的朋友,大家能共同組成研究團體,共同努力來推動此一制度!

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不亮票,可以開除黨籍嗎?

       民進黨對於未亮票的議員採取開除黨籍的處分,是否經得起司法的檢驗?恐怕猶待觀察!
       因為亮票的規定可能抵觸地制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及刑法第132條「妨害國防以為秘密罪」,所以此一「黨的規定」可能已抵觸法律強制性規定問題!
       一般選舉依選罷法第63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亮票,且依選罷法第105條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議長選舉,依地方制度法44條以「無記名投票」為之。而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此一規定,究竟是否犯罪?是否適用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刑責?目前一般認為並不適用選罷法第105條之規定;而地制法也並無處罰規定。所以議長選舉公開亮票是否觸犯刑法或選罷法,成為法律的灰色地帶!
       過去法務部檢察單位為貫徹秘密投票丶「不記名投票」之規範,一向都以構成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予以起訴。
       而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167號在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案,也判決有罪,最高法院96年另一件亮票案因同時涉及賄選,也判決亮票構成犯罪!而台南地檢署偵辦2010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也曾認定是構成犯罪,以緩起訴一年的處分!
       但目前已經有好幾個高等法院的見解,判決無罪。最近的就是高雄市議會2010年議長選舉,蕭永達議員公開亮票被起訴案,一審判有罪,但二審於2014年10月被高院判決無罪確定。民進黨根據最近法院判決的見解,認為選議長公開亮票不構成刑法132條之罪責,並進一步要求黨籍議員必需遵守黨紀公開亮票給黨的監票員。
       但法務部長羅瑩雪卻不同意DPP的意見,仍然公開宣示檢方的立場,認為亮票是構成刑法第132條的犯罪。
       所以以「未公開亮票為由」而開除黨籍,恐怕有涉及要求黨員從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行為的虞慮!
       
       

應該廢止兩稅合一制度

       簡錫堦這一篇文章説,1998年推二稅合一時,綠營當時衹有「他」跟「我」是堅決反對二稅合一的,這件事已經經過16年了,我已經印象模糊了,原來當時我就是同情弱勢的頑固份子。
       不過目前我仍然是不贊成兩稅合一,因為法律上公司歸公司,公司也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個人則是另一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而且免徵的對象其實都是有錢的資本主,而勞工及所有的薪資階級,卻是一毛錢都逃不掉,所以實在非常不公平。
       本文也特別提到,在國際比較制度上來看,所有歐丶美丶日等先進發展國家已均無兩稅合一制度;目前全世界衹有七個國家(包括紐西蘭丶澳大利亞丶加拿大丶墨西哥丶韓國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台灣)還在實施二稅合一,而韓國也即將廢除!
       所以台灣應該可以推動「廢除二稅合一」,這些錢用來支持加快實施「老人長期照顧保險」,的確是時機了!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議員跑票,還能內閣制嗎?

        這一次議長選舉綠營有人跑票,所以就有人擔心內閣制或行政院長經過立法院同意的制度,可能發生「金錢收買」的赤裸裸的問題!這個問題的確是早已存在的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李登輝與許信良在1995年合作修憲通過「總統直選」同時取消「閣揆同意權」的原因!因為從1993到1995年,每一次閣揆同意權及立法院長的選舉,幾乎逃脫不了「提錢來講」亦裸裸的課題!
       然而這個問題之所以嚴重,主要是「選舉制度」問題!目前這種選舉制度「選人」而非「選黨」,選舉花費很大,加上「買票」是非常「隱密的犯罪黑數」,所以政黨雖然想要約束當選人,但是政黨的制裁卻很難即刻產生效益!
       所以台灣目前國會選舉制度,以及日本丶英國丶法國丶美國的選舉制度,均很難脫離「金權政治」的基本格局。也許英丶法有很強的工會組織,透過組織約束多少有效果。
       所以我個人一直認為「德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票導向的聯立制」,以政黨票決定國會議員席次的分配比例,不祇是有票票等值的效果,而且選舉的財務負擔不會完全由國會議員個人全部承擔,可大幅降低選戰財務負擔,也可以根本地避免「賣票」及「不遵守黨紀」的問題。可以大幅度解決「金權政治」的問題!
       這一次討論修憲,國民兩黨應將「德國式聯立制」列為修憲共識,不應該再採用「日本式的並立制」。
       如果採用德國式聯立制,50%的立委是不分區立委,違紀可立即開除黨籍喪失國會議員資格,而立即有人可遞補。而且立委可以擔任閣員,選立委已經具有選舉閣員(部會首長)的性質,所以選議員已經具有選舉地方内閣的性質!
所以不要因為議長選舉跑票就否定內閣制的價值!

議長選舉亮票有罪嗎?

       一般選舉依選罷法第63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亮票,且依選罷法第105條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議長選舉,依地方制度法44條以「無記名投票」為之。而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此一規定,究竟是否犯罪?是否適用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刑責?目前一般認為並不適用選罷法第105條之規定;而地制法也並無處罰規定。所以議長選舉公開亮票是否觸犯刑法或選罷法,成為法律的灰色地帶!
       過去法務部檢察單位為貫徹秘密投票丶「不記名投票」之規範,一向都以構成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予以起訴。
       而過去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167號在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判決有罪,最高法院96年另一件亮票案因同時涉及賄選,也判決亮票構成犯罪!而台南地檢署偵辦2010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也曾以緩起訴一年的處分!
       但目前已經有好幾個高等法院的見解,判決無罪。最近的就是高雄市議會2010年議長選舉,蕭永達議員公開亮票被起訴案,一審判有罪,但二審於2014年10月被高院判決無罪確定。民進黨根據最近法院判決的見解,認為選議長公開亮票不構成刑法132條之罪責,並進一步要求黨籍議員必需遵守黨紀公開亮票給黨的監票員。
       但法務部長羅瑩雪卻不同意DPP的意見,仍然公開宣示檢方的立場,認為亮票是構成刑法第132條的犯罪。
       台灣的政府,司法及檫察單位沒有統一的立場及見解,如何叫人民遵守呢?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該有義務統一法律見解!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選後看臺灣----將會逐漸走出谷底!

       大選後台灣的政局,看來是有從谷底回升的氣象。
       未來柯P與13個綠色的首長,將產生一種良性的競爭關係。尤其是柯P是個過動兒,帶著參選時所揭櫫地「政府資訊公開丶鼓勵公民參與」的基本理念,在首都人才濟濟的環境,不缺新點子,應該會有許多創新作為,而且可能可以鼓勵帶動更多政府善用數位管理的產業。而其它五都及其它縣市,也必然設法跟進,而形成一個相互學習丶也相互競爭的關係,而台北佔着媒體行銷的優勢,會成為綠色執政相互競爭學習的指標。對蔡英文丶朱立倫丶陳菊丶賴清德幾位政治明星都會構成競爭的壓力!而其它縣市之間相互學習丶也相互競爭的情形,將不惶多讓!一種正面競爭解決台灣目前各項困境的氛圍,從地方啟動,也刺激到中央的政策改革,將有助台灣走出谷底而逐漸回升!
       其中光是柯P宣示四年蓋5萬戶社會住宅(最新的說法是4年蓋2萬戶),其所產生的抑制房地產炒作的效益,就相當可觀!而其波及效益到六都當更加驚人!這對居住正義的改善將會有很大的改善!
       而2015年公民組合組黨,如果與太陽花學運領袖再結合,對現有國、民丶台聯丶親民四黨將形成另一種新的良性競爭模式。
而最新的發展是,2015年立委選舉,類似柯P的模式,姚立明等一些人,是否會與柯P結合,在北台灣的立委選舉,複製柯P的方式參選立法委員,也是公民組合以外的新的「立委競選政團」可能投入的另一競爭格局。
至於修憲問題,國民黨主張內閣制,民進黨主張立委選制採取德國式聯立制,但對政府體制沒有明確主張。兩者看來是國民黨有明確主張也較熱衷,但民進黨比較消極被動,兩者之競爭或合作,目前看來成功機率尚不高!
如何催生此次憲改成功?如何把握台灣難得的一次德國式聯立制內閣制的機會,也是關心台灣前途者關鍵的時機!
其實修憲議題另一個關鍵,在於爭取「誰是改革者?」的形象,如果朱立倫在立委選制接受「德國式聯立制」,而民進黨仍然拒絕修改為內閣制,恐怕競爭格局會產生變化!
後馬時代提早來臨,民進黨的競爭對手不再是馬英九丶吳敦義,而是朱立倫。

2014年12月20日 星期六

從歷史角度看美國總統制!

美國的總統制成立的時間是在美國獨立戰爭之後1776年,當時英國還是絶對王權時代,也沒有現代意義的內閣制可以學習。而法國也是在路易16世的絕對王權的年代,而且直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才推翻王權。至於德國尚不存在,葡魯士祇是該地區眾多封建小王國之一。
所以美國的總統制依據盧梭的「民約論」及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的理論,而設計的憲政體制的確是具有時代的原創性。
而且當時這個設計也頗符合美國從英國殖民地脫離,在這個新天新地要新創的國家,這個國家沒有既有的統治階層集團與被統治者剝削階級問題,也不需要由下而上的對抗與革命。最大外侮英國卻遠在大西洋的遙遠彼岸,所以壓力並不大。所以當時美國人都不期待一個大政府來管他們,所以主要的爭論,在於如何控制聯邦的職權,減少交給政府的稅賦,不要政府管太多!所以美國式總統制可以說是仿效君王的體制,而賦矛民主產生的機制,可以算是憲政1.0版。
至於後續的內閣制,可以算是以英國君主政體逐步釋權到成為虛位元首的衍化過程所產生的制度。應該算是憲政2.0。
目前OECD的二十幾個先進國家,採取總統制其實祇有美國,採取雙首長制的國家也祇有法國,而其他二十幾個國家都是內閣制。
而採取內閣制的國家則絶大部分都是以政黨票決定國會議員的總席次分配。這應該算是憲政3.0版!
看美國式的總統制的原理,其實要看1776年當時歐洲是處於絶對王權時代的時空背景,它其實是仿效國王的設計!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國會議員兼任閣員(部長),好嗎?

       朱立倫拋出推動內閣制修憲後,引發各界對憲政體制的關心與討論,其中一種反對內閣制的主張是:以目前國會議員的素質,黑金掛勾的情形,如果採取內閣制,貪腐會比日本更嚴重好幾倍(許信良就採用此論調),並以此來反對內閣制。我認為這種說法似是而非!

現代體制造成的問題:
       現在憲政體制立法委員雖有有立法權,但對於政策祗有建議丶監督權,並沒有參與實質決策權,往往祗是狗吠火車。而且單一選區後都變成小選區,立委地方化,缺乏國政能力,所以大家擔心這些入閣,能力是否適格。再加上選舉耗費鉅資的負擔,利用政治謀利的誘因很大,如果採內閣制,國會議員可兼任閣員(部會部長及政務次長),如此國家是否會黑金更嚴重,這個疑慮是可以理解的。但改為內閣制後也會帶來整體選舉文化的改變:

一丶政治精英投入:
       但如果修憲改為內閣制後,立委可兼閣員,必然朝野所有重量級政治人物包括宋楚瑜丶許信良丶施明德丶林義雄⋯⋯等都會投入國會選舉。甚至新的政黨的產生。而這些政治精英的投入必然將會提出更多社會改造的藍圖,帶動對國家未來發展藍圖更多的想像與討論。

二丶人民對國會議員期待提高:
       而人民在投票時,也會思考未來的國會議員也會入閣,所以品德操守能力思想價值都會更嚴格要求。所以改為內閣制後,國會議員一定會大大提升,而改革立法院過去不好的形象!

三丶德國式聯立制,更有杜絶金權政治丶黑金政治問題:
       尤其如果國會選舉制度,採取德國式政黨票導向聯立制,以政黨票得票比例作為國會議員總席次分配的依據,則政黨整體支持度是能否組閣的關鍵,而不是各別議員在選區各人的經營與表現。個人選舉競爭花費的確比較大,但如此以政黨票整體政黨的支持度為競選決勝的關鍵,則並非選舉期間短期性的宣傳與活動可以改變的。所以以政黨票決勝負,的確可以縮短競選期間,也可以大幅減少選舉經費開銷,更可以避免因選舉經費負擔太大而依賴財團,而造成金權政治,黑金政治問題!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試評林濁水憲改主張

林濁水算是用心的政論家及政治工作者,他跟我都是明確主張「內閣制」者,也認為民進黨應明確主張內閣制,不要讓朱立倫獨領改革的風騷。但他的主張我也認為有不合宜之處,其關鍵的差異:
1、我主張國會國會選舉制度應採用德國式聯立制,此點與民進黨及公民組合同!但林濁水主張依日本式並立制。兩者最大的判斷差異,在於我認為並立制以目前來看民進黨要先輸掉8席(金丶馬及原住民6席),這就是大家關心的票票不等值問題。但林濁水認為民進黨仍有機㑹贏回來,我覺得他實在太樂觀了!
2、我主張國會席次79+79=158席(區域不變,不分區由34增為79),變動較小;他主張200-300席,變動較大,而且容易陷入過去國會減半昨是今非的爭論。
3、他主張虛位總統直選,並以葡萄牙丶冰島為例;我認為既然是虛位元首,就不需要直選,衹需國會選舉就可以,以避免國家有二個太陽之爭!

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如何讓農民年輕化?----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制度蒭議

緣起:台灣的農業困局
       台灣農業人口老化,平均年齡已超過63歲,不但政府一年要付560億元以上的老農津貼,而休耕面積高達20萬公頃,每一年的休耕轉作補助預算約一百億元。所以老化丶荒蕪已經成為不少農村的寫照。但年輕人想要回鄉從農卻面臨不容易取得農地來耕作;而專業農民經營農業有成者,卻面臨農業勞工不足的根本問題,而要求開放農業外勞;而青年農民要回鄉或進鄉從農,或農民要擴大農場經營面積,卻也面臨要取得農地的困難!

一丶領老農津貼,再領休耕補助,卻不需退休:
       這就是台灣農業目前面臨的自相矛盾困境的寫照!一方面政府給付老農津貼,但老農卻不需退休。而且為了能夠領取老農津貼,明明已年邁無力從事農業經營或耕作,卻也不願意將農地出租(表面上的理由是害怕農地再被三七五租約,要不回來),而寧可休耕,再領取政府給的休耕補助。

二丶租金因休耕補助提高而墊高----真正從農者反受苦:
       但真正需要農地耕作的人卻不易取得土地,因為很多農民仍然擔心有三七五租約問題,怕農地租出去要不回來。而且即使租到,也必需付出比休耕補助更高的不合理的租金,否則根本就租不到農地。所以休耕補助一再提高,表面上是照顧農民,但實際上卻是害了真正有心從事農業的專業農民!
       
三丶 農地細分,農民平均耕作面積太少:       
        而台灣農地細分,平均一個農民的耕作面積僅1.1公頃,如何提升真正專業農民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民的收入,才能吸引更多年輕的農民回鄉或進鄉從農;並進而才能提升國家糧食自給率,及提昇台灣農業的產值及國際競爭力。

       解決台灣當前百病齊發的農業問題,我認為最關鍵的政策,就是如何調整農業人口年齡結構,吸引年輕人回鄉從事農業。但要如何吸引年輕農民返鄉呢?當然提高專業農民所得是關鍵,而其中耕作面積太小,不能達到經濟規模,就是關鍵因素。所以年輕地專業農民容易取得耕地,來從事耕作,是農業及農地政策改革的關鍵。其實祇要農民年輕化,就相對的學習動機及學習能力,及應用現代資訊科技、自動化科技的能力丶及國際化的視野,自然提高很多,台灣要達到提高農業精緻化丶知識化丶科技化丶市場化丶國際化的目標,將可加速達成。而如何達到農業從業人口結構年輕化,容易取得耕地,我認為關鍵就是「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制度」的建立。

四丶老年農民離農退休條例草案:
       其實1998年9月29日我還是第三屆的立法委員(我的第二任立委任期)時,就已提出非常具有創新性的「老年農民離農退休條例」。1999年3月月第四屆因開始實施屆期不連續,所以再度提出此一法案!可惜到目前政府部門尚設有正式版本!歷經17年了,當時老農津貼祇有每個月三千元,而後歷經四次總統大選,每4年選一次,每選一次就調升1千元/月,到了2012年已調高到7000元/月。
       草案的內容規定:
(一)獎勵制,非強制制:年滿65歲的老農得申請辦理離農退休。
(二)離農退休條件:1、年滿65歲的老農。2、必須交出所有農地的耕作權予農地庫。
(三)成立"農地庫":專責管理老農所交出的土地耕作權的農地,的承受及出租業務。
(四)農地所有權與耕作權分離:離農休的老農仍擁有農地所有權,可以繼承丶自由買賣。
(五)對於老農離農退休者的給付標準,分為:1、基本給付及2、變動給付。
       1、基本給付包括:(1)老農津貼:3000元/月,(2)離農獎勵津貼:2000元/月。
       2、變動給付:相當於租金的給付,因"面積"及"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而不同,
        (1)一般農業區7000元/月.公頃(84000元/年·公頃)。
        (2)特別農業區(7000元+3000元)/月·公頃(12000元/年·公頃)
(六)喪失離農退休給付請求權:1、農地全部出售。2、收回農地自耕。
(七)離農退休除了離退給付外,仍享受農保及全民健保農民之權利。
(八)農地庫出租予農民,不適用三七五租約。

五丶2011年蔡英文競選總統的「離農津貼」:
       老農離農退休制度,隨著我離開立法院返鄉當縣長後,就沒有人再提起這種政策了!一直到2011年總統大選年時,小英在2011年10月提出了「離農津貼」的政策,但配套的離農退休制度的規劃,卻沒有提出。當時馬政府也跟進,說要發放離農津貼,而且也要編列預算。

六丶附屬於小大政策的離農津貼:
       大選後馬英九得到勝選,我原先樂觀預期馬政府可能實施老農離農退休制度。選後媒體似乎也曽報導農委會已提出離農津貼送行政院,我原以為馬政府是規劃老農離農退休制度,但2014年10月向農委會查証,卻得知目前農委會及行政院並没有此規劃,而祗有離農津貼自2012年開始實施;但因為沒有宣導,所以實際從2013年才開始實施。但其所謂的離農津貼祇是附屬在小地主大佃農的租約下,為了提高老農簽定租約的誘因,每公頃每月發給2000元的離農津貼,但簽一次祇有三年,而附着於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七丶小地主大佃農政䇿,能否解決當前農業困局?
       因為休耕最高達20萬公頃,所以馬英九當選總統後,推動小地主大佃農的政策,一方面透過獎勵補貼吸引大佃農,並且提供租金補貼使小地主農民出租的租金提高,而誘引農民出租農地。同時又配合將休耕的農地,由原來可以兩期休耕,而限制為衹能最多一期休耕。因而大幅減少休耕的面積。但靠補貼的制度,終究會衍生一些市場扭曲的不合理現象。
(一)基本上無法達到真正老農離農退休的目的:
       由於離農津貼是依賴在小地主大佃農的正式租約上,必須有正式書面租約,而且期限也衹有租期的期限內。所以毫無真正離農退休的效果!
(二)過度依賴保價收購及政府補貼,沒有顯著的產業高值化效果:
       目前小地主大佃農的政策執行結果,大佃農所栽種的品項,看來仍然是過度仰賴政府保價收購的產品,例如稻米或玉米,甚至導致稻米生產過剩;並且集中選擇有政府"轉作補助"的作物。而且對於農民土地的租金,是以休耕的補助及轉作的補助來給付,大佃農幾乎不必負擔租金。這對於農業的產業高值化,以及轉型升級,其效益不大,恐怕仍然值得檢討。
(三)補助集中少數人的不平,反而造成不公平競爭:
       而且小地主大佃農的政策,在民間已經造成一種,補助過度集中到"大佃農"身上,一般小農逐漸覺得政府在圖利有錢的"大佃農"的不平的聲音,甚至認為是"財團化"的說法!當然這種說法也不儘然完全正確,但也是一個不可輕忽的心聲!
       小地主大佃農對於減少休耕面積,擴大經營規模有幫助,但對於農業高值化丶農業年齡結構調整年輕化幫助不大,而且資源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反而造成公平競爭的疑慮!

八丶如何重新規劃"老農離農退休制度"?
        從最初提出老年農民離農退休條例草案,迄今已歷經了17年的時間,台灣農民平均年齡更高,土地零細化更嚴重,而農地棄耕的面積更大,所以建立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制度,更具迫切性。
       同時減輕農民進入農業丶取得農地耕作的障礙,並減輕專業農民擴大經營規模的障礙及負擔,增加農民的經營規模,提高其收入,也是吸引年輕農民回鄉或進鄉從農的關鍵!
       如何規劃在新的農業環境下的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制度?
(一)規劃的原則:
        1、本規劃案,最重要的目標就是,整合現在幾項相互矛盾的補助政策,在"不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下,達到老年農民離農退休,讓年輕人進鄕從事農業的政策目標!
        2、 本規劃案針對目前一些補助政策扭曲了沒有競爭力的農業生產的獲利性,反而造成有競爭力的農業品項無法取得生產的農地,造成市場扭曲,農產業無法有效升級。所以針對離農退休所交出的農地,取消休耕丶轉作的補助,希望達到農業產業項目間有公平競爭機制,而達到農產業高值化丶"升級轉型"的目標。避免繼續倚賴政府的補助的「補助型農業」,而造成反陶汱!
        3、 本規劃案實施後,現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將取消!而欲承租土地者,可直接洽各地農會所管理的農地庫,直接承租。有意農作的專業農,比較有機會取得較完整的區塊來耕種!

九丶詳細規劃內容:
(一)獎勵制:
           凡年滿65歲的老農,「得」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離農退休。亦即採取自由申請,而"不採取強制"的方式辦理離農退休。因而必須要有誘因,有獎勵!
(二)離農退休條件:
           1、年滿65歲的老農。
           2、離農退休的老農,必須交出所有農地的耕作權予政府成立的專責「農地庫」。
(三)成立"農地庫":
          政府應成立「農地庫」,專責管理老農所交出的農地,予以承受,並辦理相關出租業務。承租農地的農民不需要跟老農簽約,而由農地庫直接與農民簽約。農地庫在各地方可以委由各地農會,辦理農地庫委託之相關業務。
(四)農地所有權與耕作權分離:
          離農休退的老農,仍擁有農地所有權,可以繼承丶自由買賣。但耕作權則必然完全交出。
(五)離農退休的給付標準:分為:1、(基本給付)+2、(附加變動給付)。
          1、基本給付:繼續領取每月7000元的老農津貼。(7000元/月*12月/年=84000元/年)
          2、附加變動給付:
            (1)一年兩期休耕補助:
                     「離農退休」視同將農田長期出租給國家的「農地庫」,等於是一年二期完全休耕,但不需要作翻耕丶栽植綠肥,而可以平白領取二期休耕補助,這就是相當於國家每年付給農民的租金。所以一年一公頃可領取45000元/公頃·期*2期/年=90000元/公頃·年。這個金額比目前民間的租金約70000元---80000元/公頃,要略高些。但租給民間,農民怕被民間375租約。但租給國家應該比較放心!
            (2)是否另外再給付離農津貼?
                   由行政院最後作政策決定!但個人傾向不需要再給付離農獎勵津貼。
                   理由是:因為一般每期休耕,農民扣除翻耕、灑種丶再翻耕,扣除相關成本,一公頃實得約28000元,還不到30000元,兩期合計實得僅56000元---60000元左右。如果參與離農退休,可以實得增加達90000元(約增30000元----34000元)。
            (3)是否可以領取農地庫再出租的租金收入?
                   既然離農退休是出租給政府,政府已經付了老農相當於兩期休耕的租金,那麼政府再轉出租給其它農民的租金,老農離農退休者就不應該再領取轉出租的租金。
          3、附加變動給付,隨加擴大而遞減:
               附加變動給付,隨着農地面積較多者給付變多,形成富者愈富,為平衡社會公義,所以採取面積愈大,邊際給付遞減的政策:
          (1)0-1公頃-----100%:4.5萬元*2=9萬元+8.4萬元=17.4萬元/年。
          (2)1-2公頃-----100%:9萬元,26.4萬元/年。
          (3)2-3公頃-----90%:  8.1萬元,34.5萬元/年。
          (4)3-4公頃-----80%:  7.2萬元,41.7萬元/年。
          (5)4-5公頃-----70%:  6.3萬元,48萬元/年。
          (6)5-6公頃-----60%:  5.4萬元,53.4萬元/年。
          (7)6公頃以上--50%:  4.5萬元/公頃,7公頃:57.9萬元/年。8公頃:62.4萬元/年。
(六)是否可以再收回自耕?
           老農離農退休後,原則不能再收回自耕。但如果子女有意從農,則可以申請收回自耕。但如果承租人種植多年生作物,必須給予合理耕作的年限後,才能收回。
(七)離農退休老農出售農地,是否喪失離農退休給付請求權?是的。
(八)離農退休的老農,除了繼續領取老農津貼及離農退給付外,仍享受農保及全民健保中,有關農民之權利。
(九)「農地庫」將離農退休者交付的農地轉出租予農民,不受民法443條丶土地法108條之限制,而且也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十)「農地庫」出租土地給專業農民及新農民,是否應訂最大面積上限?以避免農地過度集中?
(十一)農地庫出租農地給農民耕作,租金應採取平價,以減輕農民負擔,原則上以每公頃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為原則。而且出租的租金,應納入「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基金」帳戶,作為給付離農退休的預算財源。
(十二)為了提升農業高值化,避免過度依賴政府補貼,農地庫受理離農退休老農的交出的農地,再轉出租予農民,除了(十一)租金儘量採取平價外,這些轉出租的農地不再適用休耕及轉作補助,原則上也不適用保價收購。以避免政府補貼制度,反而壓縮高值化農業的生存空間!
(十三)強制離農退休:老年農民之農地,連續休耕丶廢耕,既不出租耕作,也不參與離農退休制度,則政府可以取消其休耕的補助。如果仍然廢耕,則可以考慮課徵荒地稅。

十、結語:
       農業是台灣的重要機會,如何活化農地?如何使農業年齡結構年輕化?尤其針對現在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如規劃一套有誘因又合理,而且國家負擔得起的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制度,的確是一個關鍵的政策。由於世界各國沒有像台灣這麼細分的小農制,所以如何制定此項政策,實在沒有可以抄襲的對象,本人拋磚引玉,希望有助於大家共同思考解決台灣農業結構的困境!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評游盈隆的憲改主張

游盈隆的說法就是不了解政黨政治運作的本質!
權責相符,責任政治,應是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國政之亂人民之不滿其實關鍵是馬英九總統本人,但現實上是他完全不需負責,而完全由他的執行官行政院長江宜樺負責!這就是權責不符!也是現行憲法大家不滿意認為應該修憲的關鍵!而且總統制往往政黨被總統綁架,容易形成個人獨裁,現在的馬英九如此,阿扁執政時何嘗不是如此,而俄羅斯的普丁就是現在活生生的例子!
游認為增修「閣揆需經立法院同意權」及「總統主動解散國會權」即可,但如果依據這種説法,可能的後果是:
1、如果沒有先解決國會議員選舉,票票不等值問題,改為採取德國式聯立制,則可能民進黨小英主席雖然選上總統,但國會國民黨仍是穩居多數黨(因為金門丶馬祖丶原住民六席,這八席一向是國民黨或其黨友),組閣仍是國民黨,而且可能長期都將是國民黨組閣。
2、主動解散國會權是在內閣制才有的權力,也是為了權責相符而徵求最新民意。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賦予國會議員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投票通過時,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國會。顯然就是錯誤的設計。所以目前超級總統制下又賦予總統主動解散國會權,總統更是有權無責,有勢無恐的可以教訓國會。所以游説顯然違反憲政原則。
游盈隆對於國會選舉制度採取「德國式政黨票導向的聯立制」,並主張不分區增為79席,總席位由113席增為158席,見解倒與我完全一致。
不過既然已經採取德國式聯立制了,那為何不就直接採取內閣制,而仍咬着總統制不放呢?

司法民主化,參審制?觀審制?或陪審團制?

今天中午民進黨智庫邀請鄭文龍等推動陪審團的法界人士來論「司法民主化,參審制?或陪審團制?」!
英丶美國丶香港採陪審團制;德丶法丶日採參審制,而韓國已經採取陪審團制。
我表態支持陪審團制度。並提醒最大的阻力可能來自法學及法律界,因為我國法律制度是從德國丶日本大陸法系學習而來,而目前德國丶日本仍採參審制度,所以法學丶法律界受此影響,可能會採取較溫和的參審制!

朱立倫宣布參選黨主席試評

       終於朱立倫宣布參選黨主席!但也同時宣布不參選2016的總統!
       從他的參選聲明,的確也相當程度反映現階段人民的心聲,而他明確支持內閣制的憲改政策,也展現其前瞻性。從起手式來看,他算是成功的。
       民進黨小英主席,將面對一個對台灣社會問題有更快掌握,並有更貼近社會的回應能力的有力的競爭者!
       而朱宣布不參選2016年總統大選,以退為進,除了避免陷入爭權的形象爭議外,也避免與馬丶吳的矛盾提前引爆,而將問題丟回給國民黨去傷腦筋!這種以退為進的策略也算是高竿!
       朱立倫宣布推動內閣制修憲,並主張修憲內容在2016年配合總統大選一併公投,如果通過,則從2020年開始實施。
       但民進黨蔡英文主席尚未就總統制丶內閣制丶或雙首長制明確回應主張,但已經明確表示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應該朝向德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聯立制,並以政黨票得票比例為國會議員總席次分配的依據。如果朝野在德國式聯立制取得共識,則達成內閣制共識的可能性頗高!如果無法在德國式聯立制取得共識,則民進黨可能就不支持內閣制,而修憲破局!如果修憲增列閣揆同意權或立法委員可以兼任閣員,民進黨也可能堅持必須國會議員選制改為德國式聯立制為前提!
       台灣政局進入新的盤局,朱立倫vs蔡英文的博弈之戰,正式開打!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郝伯村皇民説的心𤫊是什?

解讀郝伯村的心𤫊,其實關鍵在於:1、對李登輝的怨懟。2、民族主義軍閥威權心態,優先於民主自由的心態。3、聯共制台,鞏固既得利益的心結。其中涉及李登輝以行政院長換取郝釋出軍權,最後又要他交出行政院長職務,所以他不但不心存感恩,反而認為是李登輝利用他丶玩弄他。而且李登輝離開國民黨後,與他在國民黨時代,言論主張轉變反差甚大,提供郝伯村們主觀上認定李登輝出賣國民黨及出賣中華民國的罪証確鑿!
可惜的是李登輝離開國民黨後,並沒有站在更超然的藍綠整合的高度,反而積極籌組台聯黨,並與民進黨競逐獨派基本敎義派的選票。李登輝的路線選擇對台灣的民主大局,整體而言並非突破成長,反而是縮回到獨派基本教義的路線!
郝的軍頭特色反民主是事實,也不值得再批評!
然而最令人擔心的是聯共制台,不惜毀壞台灣民主的寧願玉脆瓦全的心態!而這些人普遍存在於所謂的黃埔軍頭們身上。其實郝不了解他的這種軍頭霸道思想正嚴重傷害他兒子郝龍彬的後續政治機會。而且得罪了所有台灣的年輕世代!
最後的軍頭的烏雲其實即將消散,祇是引進紅色烏雲恫嚇台灣人民,但這正是警愓著年輕世代,台灣的民主有隨時退回到比白色恐怖更嚴重的紅色恐怖的危機,所以年輕世代大家需要超越藍綠,更努力更團結!

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2015年是推動直轄市區自治的關鍵時機

大選後,該是啟動「直轄市區自治運動」的時機了!
當然直轄市全面區自治,或僅限於舊縣區範圍,我個人兩者都可接受;本文僅論述舊縣區範圍,但就論理上而言全部區自治似乎理念較完整!
由於區自治涉及「地方制度法」的修正,修法是國會議員的職責,2016年初「國會議員改選」,而2015年7月以前應該會提名,2015年整年恐怕都是選舉活動。「區自治」這個主張的聲音要能被重視,就必須啟動「六都區自治促進會」的民間組織的籌組,才能發出聲音!如果這個主張被重視而能順利在2017年修法,最快也是2018年年底選舉,才能開始實施區自治選舉。
如果此次不推,則恐怕就祇有再等四年(亦即2020)後,而4年後如果順利成功,最快也要等2021年前完成修法,而在2022年年底選舉才能選區議員及區長!

區整併的問題?

接下來的區整併,將是大考驗!
由於區是否為自治團體?跟區的整併規模習習相關;在目前區長官派的格局下,區管轄範圍愈大,邊緣化的情形愈嚴重。所以我也傾向區整併面積不宜大於目前議員選區。
區整併後,應即推動「區地方自治」,以避免城鄉型直軸市的「城鄉差距」「加速擴大」的危機!
接著將面臨許多原鄉鎮的名稱可能消失的命運,地方的文化歷史傳承將消失,可能衝擊不小!是否應該考慮以何種方式來保留原名稱的問題?

2014年12月6日 星期六

選後是否修憲?

2014年9合1選舉結果國民黨大敗,六都僅剩一都,連新北市朱立崙都祇小贏二萬四千票左右,幾近崩潰地步!這個結果多少超乎大家的想像,而且與選前民調也有落差!
選舉結果大家都把責任歸罪於馬江政府執政太爛了!選後行政院長江宜樺隨即宣布辭職,而黨秘書長曾永權也隨即辭職,展現承擔政治責任!但大家對如此結果仍不滿意,而要求馬應該辭掉黨主席!馬在11月29日當日並未辭職,而拖延到12月3日才正式辭職,也飽受批評!但辭掉黨主席,大家仍不滿意!
他的老師陳長文律師更公開指出,馬及吳敦義應該雙雙辭掉總統、副總統,才能夠符合最新的民意!陳長文律師算是吐了真言,也道盡了現在臺灣憲政體制這種超級總統制的荒謬性,而引發了是否應該修憲的呼聲!
大選結果國民黨大敗,幾近崩盤,祇有行政院長江宜樺下台,當然問題沒有解決!目前的憲政體制,行政院長祇是總統的行政幕僚長兼總執行官,總統府才是幕後真正的藏鏡人!

立法院也頃向立閣制,王金平也傾向支持;但民進黨傾向必須以德國式政黨票導向聯立制為前提的內閣制,否則民進黨可能永遠沒有機會組閣。這的確是一個推動修憲的好時機!

蔡敎授的論述有些盲點:1、他認為內閣制比總統制更是「贏者全拿」:其實「贏者全拿」才是總統制或首長制的特色;而內閣制則至少有內閣會議,而內閣成員多數是有民意基礎的國會議員,他們敢說No,所以基本上是有集體形成共識的機制。但總統制就是一人決定,這就是從蔣介石丶蔣經國丶李登輝丶陳水扁丶馬英九共同的權力特質:「一人決定」。目前國民黨大敗,但馬英九依然是一人決策可以証明。2、總統制或雙首長制,容易淪為少數總統政務無法推動,而國家淊於空轉的不穩定。阿扁時期即面臨這樣的困境。3、總統直選有主權象徵沒錯;但事實上「國會全面民選」就已經充分達到「國民主權」的宣示。4、就責任政治的角度,總統受任期保護,就算任內表現完全不得民心,也祇能等他任期屆滿。但內閣制則因為閣揆是黨主席,可以透過黨主席辭職,閣揆自動換人而達到責任政治的目的。如目前總統制,馬英九已不得民心,但他仍更牢牢掌握權力,而無需負責。5、當然內閣制的前提,必須以政黨票來決定國會總席次分配,才能克服目前台灣票票不等值的國會席次不合理現象。這就是為什麼要推動德國式聯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