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衛福部的規定太嚴格了,所以連一個案例都沒有,它的規定是:1、65歲以上,2、無法定繼承人,3、單獨持有,4、未貸款者,5、不動產公告現值在中低收入戶標準以下者;
事實上這些規定有如下問題:1、以房養老基本上有「預期壽命」與「實際壽命」不確定性的落差,所以有保險性質;2、而且限制「無法定繼承人」也不合理,這個部分可能需要立法來排出法定繼承權問題;3、而且限制不動產公告現值在中低收入戶標準以下也非常不合理。4、而且限制房屋需未貸款者顯然也太狹隘了!5、以房養老的政策是可以成為一種合理的養老保險,不但具有社會安全社會安定的功能,而且也可以由民間來經營的一種事業,為什麼政府不去大力推動?
事實上這些規定有如下問題:1、以房養老基本上有「預期壽命」與「實際壽命」不確定性的落差,所以有保險性質;2、而且限制「無法定繼承人」也不合理,這個部分可能需要立法來排出法定繼承權問題;3、而且限制不動產公告現值在中低收入戶標準以下也非常不合理。4、而且限制房屋需未貸款者顯然也太狹隘了!5、以房養老的政策是可以成為一種合理的養老保險,不但具有社會安全社會安定的功能,而且也可以由民間來經營的一種事業,為什麼政府不去大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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