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本案判決確定時他也是採取這種態度,幸好同䅁被告洪奇昌非常努力爭取再審,而且媒體及各界都很重視本䅁,才讓法院重視本案,而法院也才澄清了當時台糖的估價沒有問題。所以發回再審後洪奇昌判無罪,而吳乃仁也從3年10個月減輕為9個月!而這一次沒有洪奇昌認真的衝刺,媒體想關心也沒有新聞,所以雖然提出再審申請,恐怕受到重視程度有限,要法院重視也難!
大家可能關心吳乃仁是不是冤䅁?去年吳案判決確定的理由之一就是法院認為台糖公司的估價程序有問題,而且有低估之嫌!但去年吳丶洪䅁再審聲請案已得到法院澄清認為「台糖公司估價程序沒有違法,也沒有低估問題」;這一次確定判決也再次重申此一認定。所以可以確定的是:1、台糖估價沒有違法,沒有低估;2、吳丶劉兩人均沒有收賄。
那這一次為何判決吳有罪呢?主要的理由有三:1、為何改租(設定地上權)為標售呢?2、既然內政部已同意土地編定變更為工業區,為何不等到土地編定變更為工業區後再來賣,價格會比較好?而趕在農業區時(價格較低)賣出呢?3、為什麼給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呢?
這一次法院的判決理由,其實凸顯了法官對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制度」的誤解,而法官不了解「非都市土地開發制度」其實很正常,因為這本來就是行政法規比較特殊專業領域的規定,許多律師法官不熟悉是很正常的。
目前的「非都市土地開發制度」採取開發許可制,本案霧峰工業區就是依此方式提出聲請,而歷經6年才得到內政部同意將台糖土地變更為霧峰工業區;而本䅁的台糖土地就是1997年李登輝總統時代,為了因應中國對台大力招商,避免廠商大量西進,為了根留台灣,決定釋出台糖土地,提供產業作為根留台灣之所需,所以也算是國家列管的重大建設案。
在這種開發許可制下,行政機關核准的霧峰工業區開發人就是申請人春龍公司,所以其它人取得這塊土地也沒有用,因為他沒有霧峰工業區的開發權;而包括台糖公司想要自己開發也不可以,因為台糖公司並非內政部丶經濟部核准的開發權人。所以法院認為吳乃仁圖利春龍公司的關鍵,就是「為何賦予春龍公司優先𠄘購權?」,其實這就是開發許可性必然的結論,因為你若不給「受核准的申請人春龍公司」優先承購權,則其它任何人取得土地也沒有用,因為他們都沒有開發的權利,如果他們想開發,則需重新提出申請開發丶重作環評,一切重來再花個6年,如此則政府釋出台糖土地根留台灣的政策目的就完全落空了!
原判決認為吳乃仁為何不等變更編定為工業區後,價值較高,再來賣土地?為何在土地仍是編定農業區時就賣掉,是損害台糖的預期利益。其實是不了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23條之規定,霧峰工業區要從特定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依該條規定:必須申請人春龍公司進一步進行「整地排水丶公共設施工程建設開發丶完工丶驗收丶移交給地方政府」,才能變更編定為工業區。而不是台糖公司坐在那裡等,就可以變更為工業區。這次法院顯然誤以為台糖公司祇需等待,就能變更為工業區,顯然不知法律的規定。
至於改租為售,則台糖公司早在萬大工業區及南華大學售地䅁,均因出租設定地上權不符現實需求而造成很多糾紛,早已有改租為售的先例!
吳乃仁為了執行自1997年以來政府根留台灣的政策,在法院不熟悉「非都市土地開發制度」下,被寃枉判刑入獄,他的寃枉值得同情;但更令人擔憂的是,本案所造成的寒蟬效應,每一個台糖員工及國家公務員,大家都不想成為「被連累」的「劉柏誠第二」。吳乃仁䅁也是典型的2008政黨再輪替後,藍營對綠營政治人物以司法手段的政治追殺,而劉柏誠是無辜的被殊連者,因本䅁衍生的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推卸責任,已重挫國家競爭力。
我當台南縣長時,吳乃仁及劉處長對台南縣的三項重大建設土地之取得,貢獻很大:1、台南都會公園及奇美博物館。2、柳營科工區。3、蘭花生技園區。他們兩人的確是不貪不丶取勇於任事,我非常感謝他們,也深深為他們兩人抱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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