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軌施作,免徵民地:
事實上在原軌下挖施作永久軌,下挖的寬度約16.3公尺,以目前軌道圍柵約12公尺,祇需在圍柵向外各2.15公尺,即可有寛16.3公尺的地下墜道。而目前圍柵外超過5、6公尺內的距離,都仍是國有地或公有地或國營事業用地。有的地段甚至有更多的公有地。所以在原軌施作永久軌,其實是完全可以免徵收民地的。
而這些土地的價值遠大於仳鄰圍柵旁2.15公尺範圍內的地上建物,這些建物很多都是違章,其價值超過10倍以上。
仳鄰戶佔用公有地問題:
而在鐵路現場,兩側的確有部分地段許多建築是很貼近圍柵,尤其是西側,但真正連2.15公尺都沒留空的,其實並不多。在這2.15公尺範圍內可能拆到的這些房子,其實許多都是違章建築丶而且很破舊,幾乎全部都是佔用公有地,有些完全沒有租賃關係,頂多繳納使用補償費。
「佔用戶」祇是「肉票」:
這些就是台南市政府及鐵工局想要保護的對象,希望不要去拆到西邊這些房子,而東移去徵收東側的民地來作永久軌。
問題是這些要保護不要拆的房子,它的基地都是國有地丶公有地丶國營事業用地,所以表面是「減少拆房子」,而實際上就是要「保護這些公有地」不要被撥用或徵收,因為土地的價值是這些房子的10倍價值以上。所以「少拆房子」講的非常神聖,其實是成為「保護公有地」的「肉票」。
「公地優先使用原則」優先適用:
衡量公共交通建設實施的公共利益,如確有其必要性,則必要時拆遷民屋及民地本不是問題。東移案構成爭論在於本來可以選擇不徵收民地,而在原軌施作永久軌,但卻選擇東移徵收民地及拆遷民屋,這是違反「公有地優先使用原則」。但鐵工局的理由之一就是「少拆房子」,但我們已分析所謂少拆的房子其實是佔用公有地丶國營事業用地,所以「房子」成為公有土地的「肉票」,而這就是「公共建設公有地優先使用原則」較優先?或「少拆房子原則」?何者優先適用?當然土地的價值在此遠大於建物,當然應優先適用「公地優先使用原則」。
「狡兔死,走狗烹」:
然而這些房子的住戶,就真的保護了嗎?其實市政府研擬的「鐵路地下化後都市縫合計劃」要實行時,這些佔用公有地的住戶,都將被國有財產局及國營事業,予以收回趕走;不但補償費拿不到,可能還要賠償政府佔用補償金。
先射箭再劃靶心:
鐵工局96.9版本送行政院審核,該版本原是在原軌道施作永久軌(簡稱原軌版),臨時軌採用租用民地,完工後返還民地;但行政院交給經建會審查,96年10月經建會卻以增加土地活化利用回饋政府財政,要求重新規劃。因而才有後續98年9月行政院核定的東移版,所以增加國有土地活化利用,以填補政府財政困境,成為非工程技術性的財政目標。所以在此目標下,鐵工局「先射箭,再來劃靶心」,98.9的版本由原軌版變成東移版的理由,其實就是怎麼編來迷惑人民丶紊亂人民丶欺騙人民的理由!
所以以「減少拆房子」的神聖理由,其實祇是以「房子」為肉票,真正的目的是要「減少公有地被撥用或徵收」。
高架化也面臨同樣的誤導:
減少拆房子,不但成為東移案的肉票,在本人提出高架化的主張後,「拆更多房子」也成為鐵工局及台南市政府誤導社會大眾反對高架化的理由。
但如前所述鐵路圍柵兩側尚有約6公尺土地都是國有地丶公有地及國營事業用地,而有許多路線有更多的公有地,所以鐵路沿線平均約有25、26米的國有地或公有地。而本人主張的高架化在原軌中心施作橋墩,採T字形高架橋,橋下形成約23公尺的平面道路,中心橋墩5公尺,兩側各二個車道及一個機慢車道,這個方案其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增加一條聯外道路,以解決高速公路進出台南市區塞車的問題。其兩側各二個車道及一個機慢車道的寬度是(3.5+3.5+2)=9米,亦即(2+3.5+3.5+5+3.5+3.5+2)=23米。所以原來鐵路及沿線公有地來建鐵路高架化,已是綽綽有餘。就算其中有少部分私有地,也是極少數例外,而且可以透過容積率移轉的方式,可將其權利轉為容積率而分配在沿線土地上,而不會減損其價值。
至於沿線佔用公有地的現住戶,如何保障其居住的權利,當然也是一個應予照顧的問題!但不應以「房子」為肉票,而保護「國有地丶公有地不被撥用或徵收」的道理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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