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參訪,因為已有九年執政豐富的經驗,而且目前我的角色也不是地方首長,所以常常思考的角度比較不須為特定地區的發展負責,而比較可以集中在全國性的尺度來思考:「台灣如何將這些活生生的國外經驗,在台灣來實踐?」。由於這涉及到德丶法城市發展的相關都市計劃丶城市開發的相關的制度,與台灣目前的都市計劃丶城市開發的制度,能否接軌?能否轉接到臺灣的政府及公丶私部門的制度體系中?
在思考這些問題時,必須先清楚台灣現行都市計劃的盲點:
一丶早期都市計劃祇有都市計劃土地的分區管制,而沒有開發計劃及財務計劃:
目前台灣的都市計劃仍保留非常多早期都市計劃土地,而這些都市計劃許多公共設施(例如道路丶公園丶學校⋯⋯)用地皆尚未取得,而中央與地方政府皆缺乏財力來開發。這一個問題尚無合理的解決之道。但最近內政部長李鴻源卻高唱要解除編定,的確是值得省思?
二丶後來新的都市計劃,雖有開發計劃,但祇是政府開闢公共設施及取得剩餘用地標售抵償,並任由民間依房地產市場邏輯,或出售土地丶或建屋出售丶或待價而估;政府並沒有都市開發或發展的主導權。
三丶新近實施的都市計劃內實施「都市設計審查」,但「都市設計」卻過度集中在建築設計,對於地形地貌丶景觀及植栽卻經常未納入都市設計中思考。
而反觀這次我們所參觀的漢堡港口新城抑或參觀的蒙彼里耶(Montpelier )的城市開發,都是由政府出資成立全公營的城市開發公司,從規劃設計丶建設丶招商都是由此一公司來執行;而所規劃的一些理念,如永續發展丶氣候變遷的因應、低碳低能耗丶微型電網供應系統丶空間及建築丶環境丶景觀之美,都由這家公司來貫徹執行;而規劃設計都是開國際標丶國際競圖,而朝向國際級城市的規格來開發。但反觀:
1、台灣目前最多祇做到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的土地取得,對於進一步的都市建設丶都市的設計丶都市的景觀,都衹能由民間自行發揮;雖然最近已部份區域實施都市設計,但仍偏向於祇有建築線退縮及建築設計的議題,效果非常有限。
2、而新城區的產業引進,往往是區域發展的核心;但在台灣也因政府為平衡區段徵收丶市地重劃財務,而往往將取得的土地公開標售,以改善其財源,所以政府往往喪失招商吸引產業來投資的籌碼。
3、德法兩國城區開發,非常強調社會融合的價值,如貧富的社區融合丶及世代的社區融合,所以社會住宅(祇租不售)丶青年住宅,都提高到3分之1,用意非常值得敬佩;但反觀在台灣,政府把區段徵收丶市地重劃的土地賣出,以平衡財務,而根本沒有土地籌碼以提供作社會住宅或青年住宅。
所以台灣要創造具有生態丶能源丶經濟丶社會、文化永續的新的社區或城鎮,則似乎要考慮引進歐陸這種,由地方政府投資的「公有城市開發公司」的制度。
此外在新的城區開發的都市設計及景觀設計丶能源丶垃圾丶水生態系丶汚水處理系統,如何在台灣的都市計劃體系予以接軌融入,也是非常迫切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