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江宜樺自上週宣布核四停建與否,同意以公投方式來決定,引起全國震撼。因為核四公投依現行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屬於全國性公投;而且公投成立的門檻很高,依公投法第30條規定需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投票,而且有效票數二分之一者支持,才算通過,否則即為否決!所以在野黨立即反駁認為江揆是以高門檻公投綁核四。
目前核四公投的主要爭論在於「遊戲規則公平性問題」:
1、公投案通過門檻太高,需有915萬公民出席投票,而457․5萬人支持停建,才算通過,否則即為否決!如此高門檻,導致台灣歷年來多次公投案,就算合併選舉也未能達到出席投票門檻!這是大家對此次全國性公投根本不樂觀的原因。在野黨已提出修改公投法門檻的規定,但國民黨卻堅決反對。
2、公投題目是〝是否核四停建?〞或者是〝是否核四續建?〞?由於國民黨要提〝停建案?〞,但其實質主張是要追加預算續建核四,所以引發權謀算計!在野黨及環保團體認為國民黨利用停建案通過門檻太高,所以可以順利否決停建案,而瓦解反核的勢力。並認為國民黨應對自己負責,應提〝續建案?〞才合理!目前民進黨已清楚表態不另提公投題目,理由有幾項:1、提「續建案」的時程,依公投法二階段連署丶審查的程序,無法趕上與國民黨提案一併公投。2、而且在公投審議會可能無法過關。3、提「續建案」與民進黨一貫立場不符,將很難自圓其說。4、動員上的矛盾與說明的複雜。
但到目前為止,也有人質疑:為什麼要依「全國性公投」來決定,而不是核四所在的新北市來公投呢(例如呂前副總統)?也有表達應由北北基宜地方公投決定者(例如宜蘭縣長林聰賢丶台北市長郝龍彬)!但在野黨及反核團體尚未聚焦討論此問題?而事實上就有人已喊出這樣的怒吼:「全國性公投可以決定貢寮人的命運嗎?全國性公投可以決定貢寮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嗎?」
事實上從反核運動開始提出核四公投議題後,就有這樣的爭論,究竟它應該舉行全國公投或者是地方公投?而如果採取地方公投,則究竟其範圍應及何處?過去公投法尚未立法前,台北縣、台北市及貢寮鄉都分別舉辦過公投,而且反核者皆遠多於支持核四興建者,但因無公投法源,對中央政府對無拘束力,頂多祇是一種民意的表達而已!2011年日本福島核災後給全世界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核災的課,台灣的反核運動再次風起雲湧,但如何讓核四順利下車?期待馬政府主動善意宣布停建,正如緣木求魚?所以如何透過公投讓核四案順利下車成為惟一的機會。
當時環保團體正要推新北市「反對置放核四燃料棒公投案」,我即告訴他們依現行公投法這是無效不成案的,所以必須先提出修法案,將核四公投案排除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全國性公投,及排除公投法第三十條總投票人口二分之一的出席投票。施信民教授因參與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知悉低放射性核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的設置,必須經所在地縣市政府舉辦公民投票通過才能興建,而且需有投票權人二分之一出席,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這就是「設施所在地縣市人民的同意權」。這個立法例是在2006年5月24日公布實施,這個立法例有幾個特色:1、明文排除公投法第二條全國性公投,而由該設施所在地的縣市地方公投。2、這是賦予當地人民有「事先的同意權」,未經同意是不准設置。所以中央政府需拜託地方政府主動辦公投。3、同意權採高門檻,等於限制中央行政單位在地方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
由於有此一立法先例,施教授乃建議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作類似的增修條文立法。於是乎,我就當起環保團體的義工,草擬了「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的條文。
這個條文的基本精神就是賦予「核四週邊50公里內人民」的「事先同意權」,其理由如下:
1、舉輕以明重:
低放射性廢棄物都要事先經公民投票同意,那幾兆倍的核燃料棒的其危險及危害性更高不知多少,所以舉輕以明重,當然更應經事先公民投票同意。所以本增訂條文要求核反應器設施的「興建」「裝填核子燃料」「正式運轉」需經設施場址50公里內縣市、直轄市公民投票。
2、「免於生存威脅」其法益遠高於經濟:
核四興建與否衹有電價高低,及經濟發展方式的選擇;但鑑於福島核災的發生及50公里逃命圈活生生的案例,核四所引發的安全風險虞慮,已對於居住在核四週邊50公里內居民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的威脅,生存的恐懼與不安,財產權也可能毀於一旦。而免於生存的威脅是天賦人權,其法益遠高於經濟的法益,是一個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所以賦予在地人「事先同意權」乃是天經地義的基本人權。
3、全國性公投不能剝奪在地人民免於生存威脅的基本人權:
現在大家都把核四公投當作是全國性公投,但全國性公投對很多人,尤其距離核四較遠的縣市的人民而言,他們擔心的切身利害是電價問題,他們為了電價高價高低,就可以決定〝不管核四週邊縣市人民的死活嗎?〞。這是不可以的!因為生存威脅是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就算是全國性公投通過要續建核四,也絕對不能剝奪在地人民的「同意權」。用全國性公投去「強暴」在地人,在地人也不會服氣,祇會更憤怒,延續戰鬥而已!
4、為何是核四週邊50公里範圍?
這個立法提案為何限制在核四廠週邊50公里內的縣市有公民投票的事先同意權?主要原因是為了生存權、健康權的保障,而根據福島核災的經驗,50公里是強制撤離的範圍,亦即生命、健康會受到立即而明顯的受害的範圍,所以乃有所本。但美國規定的撤離區是85公里,但台灣的國情及人口密度較接近日本,而且日本是發生的實際案例,故依此作標準。
核四以全國公投決定停建與否?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負責任的作為!全國性公投也並非民意之所趨,其它較遠縣市人民關心程度本來就較低,而且他們多數也會尊重在地利害關係密切區人民的公投的結果!如今國民黨以「全國性公投」來「霸凌」「北北基宜」750萬的在地人,及超過200萬從中南東部到北部來工作的遊子,使他們陷於生存威脅的恐懼與不安中。大家要認清議題的本質,請還給核四50公里逃命圈,北北基宜750萬人民及200萬遊子「免於生存威脅的自由」,儘速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實施北北基宜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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