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從五都整併經驗看「鄉鎮及區」是否自治選舉?

從五都整併經驗看「鄉鎮及區」是否自治選舉?
鄉鎮是否停止自治選舉?曾經是李登輝前總統時代與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就凍省等議題在國發會上所達成的一項地方自治改革的共識議題;當時的共識就是:「停止鄉鎮市自治選舉」。可是這個共識除了李登輝前總統個人主觀的理念外,國民黨內反對聲浪很強,終李登輝總統任內未能推動。而民進黨阿扁總統執政後也事實上不敢去碰觸此一議題。雖然迄今民進黨的黨綱仍表明「停止鄉鎮市自治選舉」,但黨內似乎欠缺認真看待此一議題的氛圍!
至於為何國發會會達成「停止鄉鎮巿自治選舉」的共識?主要的理由在於:「基層選舉綁樁買票,導致地方派系及黑金政治問題」妨礙地方發展;另外是基層鄉鎮財源不足,基層民選公職太多,造成分贓政治,消耗有限資源!所以停止鄉鎮市自治選舉有其理想性的訴求。
然而停止鄉鎮市選舉也有其疑慮,因為地方人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推動乃理所當然,如今連基層村、里長都是民選了,而村、里長買票問題也是存在,則是否也要停止選舉?所以停止鄉鎮市長,乃是阻斷地方人基於關心地方公共事務的參與權,有開民主倒車的虞慮!所以2010年四都升格時,針對原縣(含台北縣丶台中縣丶台南縣丶高雄縣)的鄉鎮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的「區」,是否要停止選舉?作出了「暫停選舉,俟兩年後再作進一步檢討」之作定。如今兩年經過了,該是進一步徹底檢討的時候!
如果從過去兩年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的經驗來看,的確有如下的問題:
1、過去直轄市(原台北市、高雄市)、省轄市(台中市、台南市)管轄面積大概都在200平方公里左右大小範圍;而合併後管轄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里以上,增加高達十倍。所以管轄面積超過十倍以上,人口二倍以上,的確新的直轄市府沒有能力照顧到這麼廣大的範圍。所以普遍的現象是都會區得到較多的關注,而原來縣的部份,尤其鄉鎮,則反而覺得不受重視,升格後反而邊陲化更嚴重。
2、原來鄉鎮長有預算權、人事權,許多在地服務(如路平專案、路燈、垃圾處理)可以即時處理。但升格直轄市後區長沒有預算權及人事權,許多在地服務反而要由市府權責單位集中處理,而延宕時間,不能發揮在地即時服務的效果。以新北市為例,為何民眾沒有感受升格的好處,主要就是原來可以在地即時服務的項目,現在必須要等市府權責單位排序照輪,往往時間要拖很久!
3、就地方發展而言:過去鄉鎮市經濟、產業、文化、地方發展有鄉鎮市長及代表會關心推動;但升格直轄市後區長無預算權,顯少能夠主動積極推動地方的特色經濟、產業、文化、及都市社區發展,形同地方發展動能「熄火」!而直轄市長在超過10倍大的治理範圍,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沒有時間心力照顧那麼大!
從這些實際的經驗來看完全停止自治選舉,對原來「縣」的大部份鄉鎮,的確是如同棄嬰般「自生自滅」,完全看不到希望!
然而如要恢復自治選舉,又如何避免過去鄉鎮市地方選舉的弊端?尤其是1、買票問題,2、黑道借買票綁樁漂白,黑金政治控制地方,妨礙地方發展。3、過多的地方公職,造成分贓政治,消耗有限的資源,也妨礙地方發展。的確這才是「落實民主,又能鏟除黑金」大方向該走的路。
為徹底避免黑金政治,過去祇有檢討「選」或「不選」的問題;很少同時檢討「什麼樣的選舉制度」可以比較能徹底杜絕黑金政治?「什麼樣的鄉鎮巿地方政府組織」比較經濟,避免太多民選公職浪費時間及資源?也很少檢討「鄉鎮巿的規模」多大的範圍才適中?台灣目前319鄉鎮市(五都升格前的鄉鎮市數目)是否應適度整併?以下將針對此三項提出檢討與建議:
1、鄉鎮巿政府組織:
台灣一般公民政治教育長期以來受到中央政府体制總統制的影響,都將行政權執行機構與民意代表監督機構兩者嚴格分開,民意代表不得兼任行政職,但在內閣制則民意代表兼行政職乃是常態。在美國雖聯邦政府及州政府是行政權與議會嚴格分開,議員不得兼任行政職,但到了州以下的市及郡,許多採取委員制、內閣制、專業經理人制比比皆是。正如同台灣的公司法,公司的股東大會(有如選民)選出董事(如代表)組成董事會,再選出董事長。在鄉鎮市政府的事務繁雜度並不高,所以其組織可以比較公司法董事會的概念簡化組織精簡人力,鄉鎮市長為當然代表會主席,代表人數也可減少,代表間分工督導執行。目前嚴格區分代表行政權的公所及監督的代表會,可以仿效歐、美制度簡化。
2、鄉鎮市自治選舉制度之檢討:
目前一人一票投一人的選舉制度,以每一位候選人為對象,很容易受制於買票綁樁,候選人無黨籍比例偏高,其中幾乎每一個代表會都有黑道背景人士,成為黑道漂白的管道,而且代表會主席黑道比例不少,造成地方發展的阻力,優秀而熱心地方公共事務的人才幾乎很難出頭。而且候選人一旦當選往往與政黨脫勾,變成個人的行為,政黨也不易影響他。政黨及當選人往往祇關心選舉,而不關心地方公共事務。
我認為要徹底解決黑金的方法,就是政黨提名者,各政黨提政黨候選人名單,投政黨,而不投政黨提名候選人,再依各政黨得票比率分配席次,而多數黨提名的第一排名者即為鄉鎮市長當選人。至於非政黨的獨立個人參選人,視為個人政黨計算其是否當選。政黨提名名單的方式,可以督促各政黨不提名黑道人士;而票投政黨,可以避免候選人買票;如此應可杜絕黑金!而以各政黨提名名單排序第一名為鄉鎮市長當然人選,正可以督促政黨關心地方公共事務!提出政策與牛肉!
3、鄉鎮市的規模及是否適度整併:
目前台灣319鄉鎮巿是民國38年延續至今已約65年,如往前推就是當時在日據時期是市、町、村,町、村延續至今約百年未變。當時是走路的時代,祇有少部份騎踏車;而如今是汽車機車的年代,過去到鄉公所也許要一、二小時的路程,但如今可能10分鐘就到。除了交通進步以外,通訊也方便很多,而且過去識字率偏低,如今已少有不識字者。所以鄉鎮市的規模應「依生活圈的範圍作適度調整」。日本戰後市、町、村經過多次整併,如今數目僅約過去的3分之1,台灣也應朝向約100個鄉鎮市左右作調整。
結論是我認為:在同步配套作以下改革1、選舉制度改為全政黨比例方式,以消除黑金,2、組織簡化,3、適度整併擴大規模下,應實施鄉鎮市區自治選舉,以避免原鄉鎮之區邊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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