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

改制後新增財政缺口每年120億元

大 台南改制直轄市後收支情形及因應對策
新增財政缺口估算每年達120億元
財政部依據財劃法草案按 97年預算數推估,臺南縣市與現制比較財政收入僅增加84億元,中央因應改制移撥大臺南經費按行政院主計處初步彙總為82.75億元,包括高中職經費 48.69億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21.49億元、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1.84億元、治水事務費3.1億元、署立醫院經費6.13億元、其他1.5億 元,帳面僅實質增加1.25億元;經估算原有部分的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也將由地方自行承擔,新增每年人事費及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等,亦由地方自行承 擔,所以財政缺口將更為擴大。
經估算未來大台南升格後,原有部分的中央一 般性補助款,也將由地方自行承擔,估算每年達73億元,包括取消生活圈道路補助,每年將短少20億元以上;污水下水道建設補助由98%降為50%,每年減 少25億元以上;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費224.8億元,預計將分8年移由大台南地區負擔,平均每年約28億元。
經再清查其他經各單位彙總因改制直轄市,致負擔比率增加,每年增加負擔約15.6億元,主要包括 教育部對各國立高中職之一次性補助經費及下授經費、各項教育計畫型補助經費及國中小老舊校舍整建、資訊設備更新經費等工程經費約10.39億元、輔導縣市 政府與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1.4億元、勞動檢查及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經費約1.1億元,其他約2.71億元。
改制後前四年每年平均新增人事費約為12.73億元;另臺南縣市對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預 估99年底尚累積積欠65.87億元,改制後均由直轄市自行負擔,按75%計算增加負擔數,改制後負擔數約為49.40億元;改制後每年增加公教優惠存款 利息差額補助約為27.57億元,按75%計算增加負擔數,改制後每年負擔數增加約為20.68億元。
按行政院主計處初步彙總大台南增加負擔為82.75億元;加上原有部分的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也將 由地方自行承擔計約88.6億元;每年新增人事費約為12.73億元及增加負擔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20.68元,總計每年增加負擔約為204.76 億元,然而財劃法草案初估僅增加收入84億元,收支相抵每年新增財政缺口已達120.76億元。
原台南地縣市存在的財政缺口,已是非常嚴重,若再加上改制後人事費、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負 擔遽增及短少的中央補助款,非但無法在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有效解決,大台南財政缺口未來恐將比未升格前更加惡化,還將會持續擴大,已實質衝擊大台南未來 升格的財政規劃。縣府日前已聯合台南市、台中縣市將連署書送交立院,希望中央儘速因應,同時呼籲兩黨大台南市長參選人及現任立委做好把關,切勿讓大台南升 格最後成為一場財政上的惡夢。
本府因應對策
(一)將改制大 台南直轄市實際增加財政負擔反應予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使其了解改制大台南直轄市財政困難,並透過台南縣市立法委 員及民進黨、國民黨參選人極力於立法院爭取修正相關法規,如財政收支劃分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 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 條例、國民年金法、水患治理特別條 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對直轄市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二)建議修正相關法規:
1.建議修改財 政收支劃分法草案第11.12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健康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款,均比照勞健保納入中央負擔範圍。
2.建議修改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七條)之附表一,修改本計畫型經費補助將直轄市政府納入補助之列並建立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狀況補助:第一級:80% 、第二級:85% 、第三級:90%(原規定直轄市大多不予補助,縣市最高約為百分之90至98)。
3.建議修改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對直轄市地方教育經費不得超過百分之90(原規定直轄市不得超百分之50,依財力分級縣市不得超過百分之90)。
4.建議修改農 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農民健康保險費政府補助部份,建議改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 擔百分之30,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70(原規定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直轄市負擔百分之30中央百分之40,;在縣(市)負擔百 分之10中央百分之60)
5.建議修改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6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中央全額負擔(原規定直轄市負擔百分之50,縣市未負擔
6.建議修改國民年金法第12條,國民年金保險費政府補助部份,改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7.建議修改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3條將直轄市管區域排水納入適用範圍之列,其工程款補助將直轄市政府納入全額補助之列(原規定僅限於縣市)。
8.建議修改水 患治理特別條例第3條將直轄市管區域排水納入適用範圍之列,其用地款補助將直轄市政府納入補 助之列並建立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狀況補助:第一級:50% 、第二級:60% 、第三級:70%(原規定直轄市政府無補助)。
9.將改制前尚積欠公教人 員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及改制後每年負擔數,比照縣市補助百分之75(原直轄市政府無補助)。 資料來源:本府主計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