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雙拖快速底拖網」開放將造成近






        漁業署指定42艘CT4(噸數為70至100噸)漁船,自即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同意於台中縣(北界)以南、台南縣(南界)以北距岸3至12浬間海域進行表、中層拖網漁船試驗研究調查計畫,實是「以試驗研究之名開放拖網漁船進入台南縣距岸3至12浬行捕魚之實」!

        農委會曾在民國88年公告明定50噸以上之拖漁網不得進入距岸12浬內作業,表示這是一種違規的行為,如今漁業署假借研究名義,開放3至12浬間海域進行雙拖快速底拖網作業,分明就是「掛羊頭賣狗肉」!

        97年間第四海巡隊(位於台南市)應縣府要求,強力查緝進入本縣距岸12浬內海域作業之違規拖網漁船,引起高雄市拖網漁船業者不滿串聯向漁業署抗議,經漁 業署協商同意於97年12月1日起至98年1月31日止計2個月,由漁業署派遣觀察員隨高雄市籍拖網漁船計34艘,出海瞭解拖網漁船於台灣西南海域距岸 12浬內作業情形。

        台南縣籍之漁船屬小型漁船,多數為20噸以下之小船或漁筏,網具為流刺網,捕撈之漁貨為位於海域,表、中層之魚類,而漁業署核准之42艘拖網漁船都屬雙船拖網,船速快噸位大,不管是底層、中層或表層之魚類,雙船拖網皆可捕撈,可說一網打盡。

        漁業署隨船之觀察員僅規定每月至少1航次隨船觀察,並非每航次隨船,如此怎能約束及管控呢?

        因此,當時本府即以公文函覆漁業署堅決反對此項作法,仍強烈禁止拖網進入本縣距岸12浬內海域作業,並請第四海巡隊持續加強取締。

        原本該海域為本縣籍小型漁船作業之場所,現在卻開放讓船速快、噸位大拖網漁船作業,未來恐將引起更多捕撈糾紛,衍生更多問題,將近長達1年之試驗期間,已嚴重影響本縣漁民之生計!

        目前在日本與美國都已禁止底拖網漁業,台灣也應全面禁止底拖網。

因此對於漁業署的作法,我們表示嚴重抗議,且不排除前往漁業署陳情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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